经典案例

【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律师华天骄代理强拆房屋或设施及行政赔偿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6年赵x亚、赵x争、赵x怀、郭x四个人合伙开设养殖场养牛,2016年以赵x怀的名义与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镇肖子村村民委员和xx镇相关部门签订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约定在肖子堌村西550米使用土地10亩用于养牛,使用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2016年7月26日,赵x争申请对该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2021年1月8日,刘x与赵x亚签订协议,赵x亚将其取得的肖子堌村西南角18亩土地租赁给刘x用于养殖,18亩土地中8.1亩为设施用地,9.9亩为基本农田,约定刘x可以在8.1亩设施用地内建设养殖棚。刘x主张其于当月开始施工建设养殖棚,至4月份完工并开始养殖。

2021年1月26日,KG养殖有限公司成立,刘x为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9日,xx镇相关部门作出《违法占地拆除通知书》,认为刘x所建养殖场系违法占地行为,限刘x于2021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2021年9月15日,xx镇相关部门、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xx自规局)联合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刘x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无需取得规划许可,应履行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刘x所建设养殖场的土地经村委会、镇机关、县农业局批准过的设施农用地,为可以进行养殖场建设的土地。因此委托律师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镇相关部门、xx自规局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刘x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镇肖子堌村养殖场的行为违法;请求判决xx镇相关部门、xx自规局赔偿刘x各项损失。


近日,针对KG养殖公司诉xx镇相关部门、xx自规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及行政赔偿一案,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拆除KG养殖公司位于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镇肖子堌村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责令xx镇相关部门对KG养殖公司损失予以行政赔偿。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未启动对刘x的行政处罚程序。承诺期限到期后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去监督落实,此时刘x已将生猪处理完毕,将相应养殖设施搬出,并进行部分拆除行为。为及时完成任务,经刘x同意,镇相关部门帮助刘x找来拆除设施协助其完成剩余拆除任务。整个过程完全处于刘x自愿,不存在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行为,刘x起诉强制拆除不是事实。刘x不能证实其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和地上物等财产的所有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驳回其起诉。

xx自规局辩称,案涉行政执法权根据相关规定已经下放乡镇机关,其不是适格被告;刘x租赁土地建设猪舍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行为。xx镇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职权范围,xx镇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至于目前700头猪腾挪猪舍,及猪舍的拆除均是基于刘x的自愿,xx镇相关部门没有强制拆除行为,其更未参与。

律师华天骄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即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xx县相关部门根据河北省机关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作出《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下放乡镇机关实施,县级机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即本案xx自规局不再继续行使该处罚权,由xx镇相关部门行使该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等,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和规定。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对刘x作出的《违法占地拆除通知书》,仅写明相关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作为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被告xx镇相关部门在未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对刘x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案涉养殖场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律师华天骄认为xx镇相关部门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刘x有权就被强制拆除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损失要求赔偿,xx镇相关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xx镇相关部门也可以与xx县KG养殖公司协商、沟通、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xx镇相关部门应当依照确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及原则,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全面赔偿刘x损失。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华天骄的意见,作出判决: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拆除KG养殖公司位于河北省邢台市xx县xx镇肖子堌村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责令xx镇相关部门对KG养殖公司损失予以行政赔偿。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提醒大家: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上应载明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且对其因强拆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