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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行政违法案】律师曾文峰代理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魏先生是河北省廊坊市xx县xxx镇xxx村村民,2003年左右,与同村村民魏x琦、魏x珍合着与xxx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集体林地139亩用于造林,合同期限为10年,并办理了林权证,其中魏先生使用65亩。根据当时的农业政策,在承包地块上种植林木,并以此为原材料建设了加工设施和房屋约1800平方米,从事原材料生产扒皮加工等活动。《承包合同书》到期后,2014年至2018年,魏先生单独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并支付使用费用。2018年以后,村委会将案涉地块承包到户,魏先生向村民支付使用费用后,继续使用该地块。

2021年11月3日,xx镇相关部门对魏先生作出《拆除通知书》,称魏先生上述房屋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属于违法占地建筑,责令村民自行拆除,如不履行自拆,镇机关将实施强拆。2021年12月8日、10日,xx镇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和设备,将魏先生案涉房屋强制拆除,造成魏先生案涉房屋及屋内物品毁损。魏先生认为,xx镇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魏先生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一系列规定,严重侵犯了魏先生的财产权。因此,魏先生委托律师曾文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实施的强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魏先生因要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1、被答辩人在耕地(基本农田)上建房,对耕地进行破坏,答辩人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被答辩人违法建房进行行政强制拆除。答辩人实施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答辩人已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书面告知,并非直接拆除,因此并不违法,如被答辩人不服应首先就拆除通知提出异议,并非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起诉程序错误。3、本案被答辩人主体不适格,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答辩人侵犯其财产权,应在本次诉讼中证明其对已拆除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利,对所拆除的面积和是否属于答辩人拆除更是需要进一步举证,如举证不能需承担相应的后果。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非法占地建房的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答辩人在苏庄子已经承认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其对房屋本不享有权利,答辩人保留对本次起诉的被答辩人非法占地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相关权利。5、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称答辩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时间至被答辩人交纳诉讼费的时间如已经超过六个月则无权起诉。综上,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律师曾文峰指出,魏先生作为xx镇相关部门送达《拆除通知书》的行政相对人,与案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本案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xx镇相关部门具有拆除辖区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xx镇相关部门在实施案涉拆除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公告的程序,向魏先生送达的《拆除通知书》中,没有告知魏先生对相关行政行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没有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案涉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对魏先生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曾文峰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曾文峰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拆迁人遇到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