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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违法案例】律师曾文峰代理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谭是河池市xxx区xx镇六圩社区的村民,在xx镇老街沙沟桥旁建有唯一住房一处,用于居住、经营。2022年4月19日,xxx区相关部门向小谭作出《限期搬迁通告》,称京峒路项目六圩社区老街三队地块土地已经被征收,要求小谭于本通知送达3日内领取补偿款,腾空地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随后xxx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小谭处向小谭送达通告,还要求小谭赶紧搬迁,否则将进行强拆。因xxx区相关部门未向小谭进行评估、未对小谭进行停产停业方面的补偿等多方面原因,小谭未与xxx区相关部门达成搬迁协议。

2022年4月22日上午7点,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对小谭进行安置补偿,也未征得小谭同意的情况下,xxx区相关部门集合xx镇相关部门人员和设备来到小谭处,先将小谭及家人限制在乡级机关办公区内,直到下午4点,小谭才被放出。待回到小谭住处,发现案涉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场地被填平,xxx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造成了小谭案涉房屋灭失和大量屋内物品损毁。

小谭认为,xxx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其案涉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一系列规定,严重侵犯了小谭的财产权,便委托律师曾文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x区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22日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小谭房屋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小谭诉xxx区相关部门、xx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x区相关部门对小谭位于xxx区xx镇六圩社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x区相关部门答辩称,被答辩人被拆除之临时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已经依法征收,行政机关已与原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且已对被征地集体和群众进行货币补偿和生活安置地补偿。被答辩人主张行政机关未对其被拆除的临时建筑进行评估、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对被答辩人进行安置补偿,不符合事实。案涉土地已被征为国有,被答辩人无权继续占用案涉土地,答辩人有权责令被答辩人交出已被国家征收的土地。

律师曾文峰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小谭案涉房屋未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即被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客观存在,属事实行为。根据证据材料证实,本案征地实施主体为xxx区相关部门,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亦为xxx区相关部门,且xxx区相关部门在庭审中也认可其具体指挥实施本次强制拆除活动,结合xxx区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18日向小谭户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限期搬迁通告》,通知小谭于2022年4月21日前腾空地上构(建)筑物,并交出土地之事实。因此,可以确定xxx区相关部门是本次具体实施强制拆除小谭房屋的行政机关,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意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及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时,在法律没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职权时,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x区相关部门征收小谭的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没有法律规定xxx区相关部门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时,其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同时。xxx区相关部门征收小谭的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小谭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情况下,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小谭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xxx区相关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催告后,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x区相关部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程序,其直接对小谭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xxx区相关部门对小谭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因案涉房屋已经被实际拆除,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小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曾文峰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x区相关部门对小谭位于xxx区xx镇六圩社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曾文峰醒大家: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及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时,在法律没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职权时,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