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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公开案例】律师穆泽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邵**(申请人)系xx市陈口村的村民,其房屋因陈口村危旧房改造工程被征收,申请人于2022年5月向xx市相关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公开xx市陈口村该项目的以下内容:1.拟征收土地公告;2.征地红线图;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文件;4.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征地调查确认表;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听取被征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相关文件;7.土地利用现状图;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9.征地方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10.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相关文件;11.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12.征收土地公告;13.所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委托律师穆泽森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某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答辩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收到后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市xx街道陈口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地块的相关信息不存在,2022年6月21日,答辩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答辩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穆泽森指出,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有利于行政机关检索。同时,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以确保答复符合实际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陈口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及危屋搬迁补偿方案》、《xx市相关部门xx街道办事处房屋搬迁公告》、《关于开发区陈口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资金的审核情况表》等查询检索未发现以“陈口村危房改造工程”为项目名称的征地相关信息,但申请人针对的地块等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被申请人应当对所涉地块进行核查以确认所涉地块是否存在征收信息。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检索义务,其答复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穆泽森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穆泽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