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处罚违法案】律师周游代理行政处罚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陈是广州市黄埔区xx街xx村村民,拥有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x街xx村安龙街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2021年初开始,小陈的房屋就纳入了中新知识城项目旧改拆迁范围内,因广州市黄埔区相关部门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及xx村村民委员会一直不给予小陈及家人现房安置,小陈及妻子又年老体弱,恶疾缠身无法承租到别人房屋,所以小陈及家人一直无法与xx街道办及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达到旧改净地的目的,xx街道办给小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调查,小陈于2000年后在xx村安龙街8号进行房屋建设,该房屋建基面积约88.8平方米,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现状为一栋二层半,小陈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一栋二层半房屋,小陈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该一栋二层半违法建设房屋,逾期仍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相关规定,有权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该决定书一并告知小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xx街道办的执法人员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案涉房屋外墙,并拍照取证。小陈对xx街道办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服,认为xx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没有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作出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且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小陈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故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街道办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针对小陈诉xx街道办行政处理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街道办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街道办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遵照法定要求,程序合法。

律师周游指出,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概括性设定镇、街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职责。广州市相关部门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调整由镇、街实施。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x街xx村安龙街8号,属于xx街道办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相关规定,xx街道办对其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具有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本案中,小陈提交了《农村(墟填)宅基地使用证》,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向xx街道办作出《关于协助提供xx街xx村安龙街8号涉嫌违法建设规划意见的复函》亦指出,需要xx街道办核实集体土地档案情况表的产权人是否与当事人一致等情况才可确定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xx街道办未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无法确认案涉房屋是否对应区域建档案馆核查中”小陈“的集体土地产权、无法确认案涉房屋是否对应小陈提交的《农村(墟填)宅基地使用证》,迳行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小陈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街道办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于违法建设应进行核实,确定房屋是否取得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书等,未经核实,迳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拆除房屋,不合法。如果遇到此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