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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违法案】律师杨亮代理责令限期拆除案!

01  案件概述



钟*岗、钟*秀、钟*茂(三原告)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xx县xx镇牛庙村委南门村人,合法拥有xx镇牛庙村委南门村南侧集体土地1600平方米养殖场且在养殖场旁边建有配套设施房屋,该养殖场于2020年4月进行工商行政注册登记,经营者为钟*岗,实际由三原告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9日向三原告作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三原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xx镇牛庙村委南门的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限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三原告认为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通知书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因此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


近日,针对小陈诉xx街道办行政处理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街道办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和《营业执照》不能证明钟*岗建设养殖场的合法性,三原告未能提供其养殖场建设用地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报建手续。答辩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三原告作出案涉《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杨亮指出,本案中,钟*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养殖场属于商业化养殖场,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报备手续,xx县自然资源局可以对钟*岗违法用地行为实施处罚,但xx县相关部门向三原告作出的《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之规定,xx县自然资源局向三原告作出案涉《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未依法事先告知三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也未告知三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应予以撤销。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严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