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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违法案】律师杨亮代理强制拆除建筑物及其设施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梁x毫、梁x增、梁x土、梁x宣、梁x树、梁x宁(六原告)均是贺州市钟山县xx镇xx村民,也是钟山县虎狼祖庙理事会成员,该理事会未经依法批准成立和报备。2019年5月,六原告等人以理事会的名义,未经用地批准,擅自在贺州市钟山县xx镇xx村位于上梁至车云岭自然村的凤嘴岭路边的集体耕地上动工建设房屋,建设规模为一层水泥砖混结构,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其中主体建筑面积370平方米,工棚面积565平方米,属于基本农田和禁建区范围内。

2020年5月10日,理事会与H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签订《钟山县xx施工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后钟山县自然资源局向钟山虎狼祖庙理事会发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虎狼祖庙理事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xx镇xx村路边建设庙宇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六原告不予理睬,后xx镇相关部门发布《公告》,限于2021年3月17日之前拆除违建物,否则将依法予以强拆。3月18日,xx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涉案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在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前,已将建筑物内原放置的雕像移至旁边的空地上。六原告等人不服,便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18日强制拆除六原告等人出资建设的虎狼庙及其配套公共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梁x毫、梁x增、梁x土、梁x宣、梁x树、梁x宁因与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建筑物及其设施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18日强制拆除六原告等人出资建设的涉案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答辩称,经已查明事实,认为六原告等人的建设行为违法,涉案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当。违法建筑无法通过积极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律师杨亮指出,六原告等人未经批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xx镇xx村农村集体耕地上建设虎狼庙,该建筑位于基本农田和禁建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也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镇相关部门作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不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除兴建住宅的其他建设行为,无监督管理职权。随后,xx镇相关部门在没有履行保障六原告等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拆除了涉案建筑物,行政程序违法,且超越了法定职权。因此,应依法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18日强制拆除六原告等人出资建设的涉案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建筑前,应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途径,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进行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