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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拆迁违法案】律师翟改英代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件概述



2015年6月17日,云南省xx市相关部门作出《xx市相关部门关于xx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决定对xx市西山中寨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陈x、李x所有的位于xx市xx路73号房屋处于此次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80.2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5.80平方米。xx市相关部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多次与陈x、李x协商征收事宜,但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9月22日,xx市相关部门对陈x、李x作出《xx市相关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2021年2月4日,市机关主动撤销上述补偿决定书,并重新作出《xx市相关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陈x、李x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文山州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2021年2月24日,开化街道办依《xx市相关部门开化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原老三七市场内的两间危房进行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将陈x、李x房屋列为危房组织领导进行强制拆除。陈x、李x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中,开化街道办在xx市相关部门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在征收补偿决定复议期间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实质应为缩短程序期限,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故开化街道办名为“拆危”实为“拆迁”,陈x、李x请求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予以支持。因此,一审作出判决确认开化街道办于2021年2月24日组织强制拆除陈x、李x所有的位于xx市xx路7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开化街道办不服一审,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开化街道办不是本案行政主体、没有实施本案征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依法改判驳回陈x、李x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陈x、李x随机应诉,便委托律师翟改英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xx市相关部门开化街道办因与陈x、李x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云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二审中,陈x、李x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开化街道办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律师翟改英指出,开化街道办上诉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作为派出机构不具备执法资格及行政责任承担能力,并列举了行政判决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的规定,开化街道办属于xx市相关部门的派出机关,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532621052220***k,证明其系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行政机关。本案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过程中,开化街道办作出《xx市相关部门开化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原老三七市场内的两间危房进行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将陈x、李x户房屋列为危房组织领导进行强制拆除,该工作实施方案的实质应为强制拆除决定,故开化街道办系本案适格一审被告。开化街道办提交的行政判决,虽系生效的法律文书,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不是适格被告的主张,故对该项主张,应不予支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应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全面调查,遵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征收。

本案中,陈x、李x户所属的房屋属于xx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开化街道办在xx市相关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陈x、李x户对该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期间内,以“拆危”为名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且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认开化街道办强制拆除陈x、李x户案涉房屋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开化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翟改英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以“拆危”代“拆迁”,变相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的程序性规定,让法规形同虚设。被征收人再遇到类似上述案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相信法律,不要错位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