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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行政违法案】律师赵宇代理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案!

01  案件概述



     小吴系安徽省宿松县xx乡xx村村民,其家庭依法取得xx村河边组10号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建设有一栋126.05平方米及一栋8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对于强制拆除小吴房屋xx乡相关部门是成立专班,xx村书记朱xx向xx乡里请示过,并且拆除房屋是xx乡相关部门指示进行的。2021年8月2日,xx乡相关部门授权xx村委会副主任吴xx带领施工人员将小吴的房屋整体推倒拆除。该两栋共七间房屋均为小吴的合法财产,在强制拆除之前xx乡相关部门从未向小吴发送过任何通知,对拆除房屋一事未进行过公告,其强行拆除小吴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吴委托律师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乡相关部门强拆小吴房屋违法。


    近日,针对小吴要求确认xx乡相关部门、xx村委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拆除小吴坐落于宿松县xx乡xx村河边组10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乡相关部门辩称,小吴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xx乡相关部门只不过起了个上传下达的作用,拆除行为是村委会实行,并非xx乡相关部门所为,故xx乡相关部门不是适格主体;第三人行使的是行政行为,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故本案诉讼主体应该是xx村委会,而不是xx乡相关部门;诉讼时效已过。

     律师赵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本案中,xx乡相关部门迳行拆除涉案房屋,已违反上述规定。xx乡相关部门辩称拆除行为已得到小吴同意,此辩解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小吴请求确认被诉行政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xx乡相关部门提出小吴不是适格小吴、xx乡相关部门不是适格被告的辩论意见,因该事实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故不予釆信。

     对于xx乡相关部门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岀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本案行政行为于2021年8月作出且作出时未告知小吴起诉期限,故小吴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赵宇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拆除小吴坐落于宿松县xx乡xx村河边组10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例情形,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