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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拖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法院:确认违法,律师周游代理信息公开答复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翟x于2021年9月30日向xx镇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高碑店市xx镇xxx村北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2、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3、发放该处林地补贴的清单及xxx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领取林地补贴的收据或签名表;4、砍伐许可证及申报材料;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6、该林地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7、反映该林地现状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由于xx镇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翟x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责令xx镇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翟x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2022年9月2日,xx镇相关部门作出《关于翟x提请进行有关政务事项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为:一、林地权属证书、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定界图、林地位置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辖事项,应向其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二、林地的照片和影像资料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三、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流转合同、补贴清单及村民领取林地补贴收据应为村务公开事项,非信息公开范畴。四、砍伐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0年11月以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2020年11月以后由我镇进行审批,经查,我镇并未办理您所查询地块的林木砍伐许可证。

    翟x认为,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该答复与xx镇相关部门庭审答辩拒绝公开的内容一致,并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且xx镇相关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权,便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翟x提请进行有关政务事项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

     近日,针对翟x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2022年9月2日作出的《关于翟x提请进行有关政务事项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答辩称,1、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翟x基于该诉讼请求曾经提起过诉讼并且经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翟x起诉的是在强制执行阶段的答复,基于相同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翟x与申请公开的部分事项无利害关系,即使答辩人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和翟x也无利害关系。3、答辩人已经按照翟x申请事项逐项进行了答复,答复的内容是合法的,程序是正当的。

     律师周游指出,一、关于翟x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xx镇相关部门对翟x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2年9月2日,xx镇相关部门作出案涉答复,属于新的行政行为,翟x对该答复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在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并非政府信息的内容,翟x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即与行政行为之间建立了“利害关系”,因此,翟x具有提起诉讼的翟x资格。

     二、关于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答复内容上看,第二项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xx镇相关部门答复应为村务公开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应不予认可,在此予以指正。

     从答复时间来看,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责令xx镇相关部门于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翟x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xx镇相关部门迟至2022年9月2日作出答复,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2022年9月2日作出的《关于翟x提请进行有关政务事项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是一项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后,经检索,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答复期限应在20个工作日内,若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