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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梁先生(申请人)祖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xx县xx镇梁屋村内修建了虎狼庙,近年被行政机关以该庙侵占基本农田为由强制拆除。为了核实该庙所占土地的类别等,特申请以下信息公开材料(请提供加盖公章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附近材料):该庙占地地类变更为永久基本农田之前的土地类别及其相应图片,该庙占地自1957年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其文本和审批文件(如没有则公开贵单位保存的最早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其文本和审批文件)。xx县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后未在1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委托律师杨亮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行为违法一案,某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依规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行政复议



庭审中,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人提出确认答辩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2022年7月29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是错误的。答辩人不是申请人提出的对象,答复的主体不是被告。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的义务和行为。

一、答辩人已按要求于2022年8月26日书面回复xx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

二、答辩人未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只收到2022年4月29日和2022年5月15日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分别答复了申请人。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县级行政机关自然资源主管有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且提供了1213916348954号邮政标准快递单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一定的方式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其没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但未提供证据,其辩解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或作出答复,且没有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其不是答复主体且已进行回复的抗辩理由,因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申请人向县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县行政机关转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事项,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本案不相同,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查,对于其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则应视为受理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也应告知申请人。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其行为属违法行为,申请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