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案例】律师韩彦彦代理强制拆除房屋设施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四川***科技公司经依法获取设施农用地批复后在四川省**镇**村进行涉农经营。2021年12月28日,**镇相关部门下达《告知书》,因G5京昆高速扩容项目,公司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5月7日,***科技公司收到**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科技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前拆除在**村三组(原4组 4-4*号)修建的构筑物、建筑物。
2022年6月1日,**镇相关部门将***科技依法获批后的全部农用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强制拆除、毁损。***科技公司认为,**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毁损***科技公司依法获批后的农用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缺乏职权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科技公司委托律师韩彦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镇相关部门于2022年6月1日强制拆除、毁损***科技公司的农用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科技公司与**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于2022年6月1日强制拆除***科技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答辩称,案涉厂房已经被拆除,即使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撤销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请求驳回***科技公司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诉讼请求。因***科技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拆除,答辩人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在拆除前已通知***科技公司自行拆除,并给予合理期限后***科技公司仍未拆除,答辩人依法进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韩彦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镇相关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镇相关部门认定***科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规定,被强拆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属于合法建筑,并据此实施强制拆除。***科技公司辩称相关建筑物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镇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进行全面调查,向***科技公司、**公司作出内容相同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涉案建设的建设主体、具体范围及面积等均未进行认定,对违法建筑与依法获批后修建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未作界定区分,仅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即认定为违法建筑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镇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未向***科技公司告知其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也未向***科技公司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属程序违法。故**镇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综上,**镇相关部门以拆除违章建筑名义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科技公司位于**镇**村三组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拆除,该行政行为无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确认**镇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韩彦彦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韩彦彦提醒大家: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随便便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