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21年6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决定对**镇**村屯里组的房屋进行征收,罗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8月,**镇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手续,未对罗某进行任何资金补偿或安置用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屋内财产悉数被毁。罗某认为,**镇相关部门在未经法定程序,未经书面催告等情况下,作出强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罗某委托律师徐曙光、郝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强制拆除罗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罗某不服西安泾阳县**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拆除罗某位于**新城**镇**村屯里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答辩称,本案中案涉房屋为罗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抢建的违法建筑,其不享有合法权益。故罗某的诉讼请求也已过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罗某的起诉。作为罗某的委托律师徐曙光、郝喆指出,关于罗某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因拆除行为时,罗某未收到关于拆除的任何书面文件或者通知,其并不清楚实施主体,导致无法向强拆主体主张相关权利,因此耽误的起诉期限并非是由于罗某自身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扣除。
关于**镇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镇相关部门无论认为罗某房屋为违法建筑或者因纳入征收安置范围而被拆除,其应当在作出拆除行为时秉承程序正当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在拆除过程中应依法妥善并保存证据,以证明其在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本案中,**镇相关部门在未通知罗某的情况下拆除了罗某的房屋,其未能就其拆除程序合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故依法确认**镇相关部门拆除罗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曙光、郝喆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曙光、郝喆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无论对违法建筑或者因纳入征收安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除时,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途径,并将强制拆除房屋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否则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