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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案】罗永波律师: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范先生是**镇***村居民,依法拥有位于**镇***村的房屋,现因某机场噪声区治理和周边综合治理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2018年9月份,**镇相关部门作出《搬迁公告》,公告中要求范先生限期搬迁。一年后,范先生的住宅房屋被强拆。范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范先生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权,委托律师罗永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范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范先生认为相关部门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某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拆除范先生位于**市**区**镇***村村北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相关部门辩称,范先生诉称的上述房屋没有任何准建手续,属于违法建设,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相关部门依法对村庄实施整体搬迁,为了解决某机场飞机噪声影响问题,改善百姓生活。并通过***村两委班子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决议,同意对村庄实施整体搬迁。相关部门在实施搬迁时,已进行证据保全,帮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罗永波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镇相关部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行为既无法定授权,也未履行法定程序,应属违法,故对范先生要求确认**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罗永波的意见,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拆除范先生位于**市**区**镇***村村北房屋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提醒大家:《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