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卢某是广西河池市**县**乡**村**屯村民,因需要详细了解本屯土地征收情况,于2022年8月17日向**县自然资源局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公开“1.征收土地预公告及相关图件。2.土地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土地勘测定界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3.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包括: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6.征收土地公告。”
**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关于**方解石矿征地问题的说明》,后将该说明及《**县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矿区征地测量公示图》《方解石矿区征地公示红线图》《**县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期限领取征地补偿费办理征地手续的通知》四份文件寄送卢某。卢某认为,**县自然资源局虽然以说明的形式对卢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但该答复并没有对卢某提交的申请公开的6项信息有针对性地作答,其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
为此,卢某委托律师刘勇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关于**方解石矿征地问题的说明》;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对卢某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卢某与**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关于方解石矿征地问题的说明》;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卢某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被答辩人的申请目的不明,不符合信息公开的申请对象,起诉程序违法。答辩人作出的案涉说明对被答辩人没有增设义务、没有限制或减损或剥夺权益,更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损害,被答辩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据答辩人了解,答辩人已对被答辩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被答辩人再请求书面答复已无实际意义,其起诉已没有诉的意义。
律师刘勇民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其对卢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上述条例对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形如何答复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到本案,卢某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已经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卢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虽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了涉案《说明》,但该说明并没有对卢某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作出针对性答复,不符合上述条例之规定。综上,对卢某要求依法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说明》并判令**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明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在作答时应做到与其所申请内容相对应,即对其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也要严格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及时、准确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