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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纠纷案】土地征收遇到未批先占,法院:违法,律师郭萌、华天骄代理征收或征用土地纠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郑所有的房屋位于云南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区**村,修建于2007年6月,2020年11月25日经营者小郑注册成立沾益**停车场,于2020年12月3日进行投资项目备案,于2020年12月17日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小郑所有的房屋属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

2022年2月18日,沾益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在无任何通知或公告的前提下,实施涉案强制占用小郑合法取得的承包地的行为,且肆意在小郑的承包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小郑认为,在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街道办强制占用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明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小郑委托律师郭萌、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近日,针对小郑与**街道办征收或征用土地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街道办占用小郑位于**村承包地4.49亩(实际面积)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街道办答辩称,认可小郑主张的合计4.49亩承包土地被项目征收占用,该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已经到位,但因一直与小郑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所以暂时对占用的土地还没有补偿,承认答辩人此占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律师郭萌、华天骄认为,本案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占用小郑承包土地引发的行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具体到本案,**街道办没有提供经沾益区相关部门批准的安置方案以及不能证明将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也没有在小郑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作出责令小郑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故占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此外,虽然**街道办提供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但是,对于案涉地块是否完全在该征地批复的征收范围内,小郑提出异议,不清楚,**街道办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排除超范围征收土地,故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据此,**街道办基于土地征收而占用小郑土地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小郑请求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郭萌、华天骄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华天骄提醒大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相关部门在占用土地时,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如果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占用土地,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征收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