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信息公开案】因利民道路工程,房屋土地被征收,穆泽森律师代理信息公开案,复议机关责令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邹某琳系四川省SF市MJ镇人,其房屋及土地被纳入了SF市利民道路工程的征收范围之内,为了了解核对该项目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征地项目批准文件、征收红线图等十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予公开申请信息,亦未做出任何答复或延期通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邹某琳对被申请人SF市相关部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委托瀛台律所穆泽森律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近日,SF市政府作出如下决定:责令被申请人SF市相关部门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分别向市政府和被申请人申请公开SF市利民路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市政府于2024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SF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助调查的函》,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助调查的复函》,市政府于2021年4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

     穆泽森律师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SF市人民政府关于SF市利民路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SF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签收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其向SF市人民政府反馈协助调查资料系其已履行本案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意见,协助调查系政府机构内部之间协作,且答复的主体为SF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职责,因而对被申请人的意见不成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复议机关认同穆律师的意见,根据查明事实及上述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予以改正,作出如上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穆泽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维权的第一步,当我们通过走法律途径了解拆迁文件时,也就是在告诉征收方提高重视。拆迁案件和其他案件最大的差别就在于,老百姓在维权中和征收方本身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谈补偿的问题上,首先双方需要先处在平等地步,给对方敲响一个警钟,也是在抬高自己在谈判中的地位。

     信息公开是被拆迁户了解拆迁信息的主要途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要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本着对委托人负责,律师在办案中必须对拆迁的实际情况进行全盘调查。而信息公开程序是专业的法律程序,有特定的对象和部门,走好了这个程序,为后续维权就会铺平道路、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