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强拆违法案】对强拆行为不服,须经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赵宇代理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二审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0年,小平在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县某镇某巷处建设彩钢房屋。2022年7月,某县自然资源局联合某镇等部门将小平建设的彩钢房屋进行了拆除。小平为维权诉至法院。一审认为,小平对某县自然资源局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应当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驳回小平、小柱的起诉。

小平、小柱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在上诉人的房屋被强拆前,行政机关不仅未对建筑物的性质进行调查、认定、公告,而且在未与上诉人联系的情况下,也未依照法定形式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亦未告知上诉人陈述、申辩和提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法律救济的权利,其所为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房屋均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在强拆前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发送过任何通知,对拆除房屋一事未进行过公告,其强行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此委托律师赵宇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近日,针对小平、小柱因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法院继续审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03  法院判决


律师赵宇指出,本案一审小平、小柱所诉行政行为为对案涉彩钢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一审小平、小柱所诉的对上述彩钢房的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作出驳回起诉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赵宇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