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复议案】杨亮律师: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1年1月10日,周先生(申请人)向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次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同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申请人“经检索,所申请公开的X市A区X乡X村XX号房屋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不存在,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二调图相关资料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项目为新民居。”并通过快递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不服,便委托律师杨亮向此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重新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周先生与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某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后,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充分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答复人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杨亮指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违法。另外,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内容予以描述,被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但未提供经过查询、检索的相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根据《邮政法》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被申请人通过快递向申请人邮寄答复书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违法。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及时作出答复,否则超过法定期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