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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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徐某系河南省开封县XQZ乡白庄村二组村民。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承包的10.62亩土地。后该土地被被申请人违法强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剥夺了申请人的救济性权利,使其无法通过诉讼或复议手段对补偿安置结果提出异议。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和18日,分别通过 EMS 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均遭到拒收,被申请人已构成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人委托瀛台律师刘勇民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近日,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征地安置补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非依申请人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也不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的要件。申请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已被强制拆除,再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不符合土地征收程序。且祥符区复议机关作出的汴祥政复决〔[2023]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确认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其中已包含了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补偿安置费目前已划拨至申请人账户,土地征收工作业已完成,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没有意义。
复议机关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被申请人当下是否应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刘律师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行为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对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径行将征地补偿款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行政程序倒置,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故,申请人关于“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行为违法”的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当下是否应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就案涉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被XQZ乡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后,并不导致申请人只能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申请人依然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具有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关于“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请求,应当给予支持。最终复议机关认同刘勇民律师的意见,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申请人就案涉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被乡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后,并不导致申请人只能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方式获得权利救济。申请人依然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具有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关于“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请求,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