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回收法律适用不同!民告三官获支持,刘勇民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原告刘某青系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XZZ村39 号村民,于该村依法承包土地并经合法审批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7 年 3 月,XZZ村委作为主体启动棚户区改造,期间村委强制要求原告限期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否则将强制收回原告 39 号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并强制拆除地上房屋。2023 年 4 月 4 日,区政府作出案涉《批复》。2023年 10 月 11 日,被告XZZ村委依据该批复对原告作出案涉《决定书》。原告委托瀛台律师刘勇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告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XZZ村民委员会作出的XZZ补字第(3)号《关于收回刘某青户土地使用权及安置补偿决定书》违法;二、撤销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潍政复决字【2024】第 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03  法院判决

被告XZZ村委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XZZ村委先启动棚户区改造,对全部宅基地整片改造,对村民按照棚改政策安置补偿,后对棚改的土地处置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且集体土地征收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受案范围的方式明确了XZZ村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具有行政属性三、XZZ村委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法律适用准确。四、原告依据“本次征收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认定案涉房屋不在征收范围之内错误五、区政府作出案涉《批复》属于内部批准行为,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被告市政府辩称,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区政府辩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XZZ村委作为法律授权履行村集体土地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所作《决定书》系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区政府未作出亦未

批准该收回决定书,XZZ村委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他答辩意见同XZZ村委,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区政府是否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及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的合法性。

    刘勇民律师提出,关于区政府是否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的案涉《决定书》系区政府批复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以XZZ村委名义作出,故依照上述规定,XZZ村委应为本案被告。

   关于案涉《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系经区政府批准作出,故原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2024 年 3 月 4 日,被告市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村委的《决定书》。被告区政府批准作出的《决定书》、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在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XZZ村委收回原告户土地使用权系因该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但实施过程中省政府已批复将案涉土地征收为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家征收土地所适用的法律和相应程序均不相同,因此被告XZZ村委依据区政府的《批复》作出的案涉《决定书》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鉴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绝大多数村民已经签约,原告户土地上的房屋已经拆除,《决定书》亦根据《实施方案》对原告户进行安置补偿,撤销《决定书》不利于项目的整体推进,势必影响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依法对其确认违法,不予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在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XZZ村委收回原告户土地使用权系因该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但实施过程中省政府已批复将案涉土地征收为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家征收土地所适用的法律和相应程序均不相同,因此被告XZZ村委依据区政府的《批复》作出的案涉《决定书》系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