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补偿安置义务案】翟改英律师代理履行房屋补偿安置义务案,历经7年最终达成行政复议调解协议,当事人获货币补偿款共计83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朱某房屋位于ES市官坡大市场东门小区九单元 5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ES市字第 ****号),建筑面积 98.36平米。2016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WSF隧道工程(东门大桥加宽改造、东风大道南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2017年6月 28 日,第三人送达《通知》.告知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WSF隧道工程(东门大桥加宽改造、东风大道南段工程)征收范围时,申请人才知道房屋被征收,但并不知道房屋征收用途,且未征询申请人的意见,未依法开展选定评估公司也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更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仅有第三人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18年1月 26 日,被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无法接受。期间,申请人遭受被断水断电、割网线、堵锁眼、泼洒污秽物、阻塞道路、窗户被打破等行为。2018年4月 19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5月4日,申请人领取安置房屋钥匙时被告知该房屋钥匙已被别人领走且该安置房屋已被别人装修。2018年7月8日,申请人的房屋被拆除。至今,申请人的安置房屋、货币补偿仍未到位。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房屋补偿安置义务,被申请人于 2023年8月11日签收,但一直未进行任何答复和房屋安置补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翟改英律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房屋补偿安置义务。


02  达成调解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本案在2018年4月19日,第三人与申请人协商后签订《ES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产权调换)》(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1、对申请人案涉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同时收回相关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须于签订之日将案涉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处置权及相关权证予以移交,并授权第三人直接办理相关权证的注销、变更手续;2、给予申请人货币补偿 180501.46 元(所含项目为室内装饰装修、无证自建、不可迁移苗木、管线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3、申请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差价款 32460.00 元,在货币补偿 180501.46元中冲抵后,第三人于申请人交付案涉房屋钥匙时向申请人实付148041.46 元。安置房的还建地点为松树坪还建安置小区,房号为七栋一单元 ***。除此之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针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之后,第三人又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应安置给申请人的房屋安置给龙洞河南段征收项目中的被征收人李某。申请人知晓此情况后,一直请求解决问题未果。

     翟改英律师介入本案后,充分了解到申请人最终目的是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款。而行政机关各方当事人都有‘退一步’的意愿,能成功调解的机会非常大在行政复议期间多次代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倾听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想法后,在此基础上,翟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制定了货币补偿的调解方案,经多次协商,补偿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各方当事人满意地签订了调解协议,为调解工作画下了圆满的句号,妥善解决了长达7余年之久的补偿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