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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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4 年10 月17日,申请人郭某某向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提交《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北京WNJY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NJY公司”)未获建设审批许可而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及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因设备间以验收为由不予支持申请人查处请求,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委托瀛台律师孙羽佳进行维权。
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于 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明确职责、厘清程序的基础之上对申请人所提反映事项重新依法进行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3 行政复议
孙律师提出:一、被申请人混淆“设备间”与“设备间内隔间”的概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下划线处明确查处的标的为“地下一层设备用房单独隔开,作为住户储物空间使用,未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也即是要求被申请人对于设备间内单独设立隔间的行为进行查处,而并非对于设备间整体进行查处。从案涉答复中可知,被申请人所调查的标的为设备间,而并非内部隔间。被申请人混淆申请人所申请查处的标的,对于查处对象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进而作出错误的答复,未实质性履行自身法定职责。
二、案涉《答复》中写明“将设备间予以业主使用的情况属于改变规划的使用性质”,但却未对此作出说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已查明WNJY公司改变设备间规划的使用性质:但未对此行为予以立案查处,是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三、案涉《答复》中写明“装修过程中侵占公共空间的情况”,但却未对此作出说明处理,是明知WNJY公司存在违法客观事实但不予以查处的怠于履职行为。被申请人将WNJY公司对“设备间隔断的加建行为”解释为“装修行为’是对WNJY公司违法行为的错误解释。且被申请人已查明WNJY公司确实存在侵占公共空间的情况,应当对该真实情况进行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改变规划用途性质、不存在后期加建行为、装修过程中侵占公共空间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规划核验意见、询问笔录材料等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充分调查基础上作出《答复》,属于证据不足。鉴于申请人举报事项尚需被申请人在厘清行为性质基础上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故应撤销涉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本案代理律师孙羽佳提醒大家: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对设备间内单独设立隔间的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系被申请人对开发公司违反建设规划,无建设审批手续违规建设地下一层设备用房并出售这一问题的避重就轻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