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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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03年10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州区政府)向该原告ADT设备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京通国用(2003 出)字第 182 号,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定了使用权面积为 19044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以下简称涉案用地),并以出让方式登记造册。ADT设备公司陆续于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用于生产经营。
2023年7月6日,G县镇政府以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为由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后该行为被通政复字(2023)7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建成 734 号复议决定)确认违法。2024年1月3日,ADT设备公司向G县镇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G县镇政府于次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瀛台律师郭萌,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通州区G县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北京ADT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五百五十九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03 法院判决
被告G县镇政府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G县镇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2023年5月5日,G县镇政府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示明身份,并告知现场负责人连振东享有申请回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连振东未能提供涉案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县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规自分局)发函核实涉案建筑规划许可审批情况,通州规自分局于2023年6月5 日《关于通州区G县镇 30 宗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以下简称回函)告知,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过上述调查,G县镇政府认为,ADT设备公司虽然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使用权证仅代表涉案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并不能代表涉案建筑的合法性,涉案建筑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ADT设备公司建设涉案建筑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县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被确认违法,但不必然导致行政赔偿的结果,ADT设备公司主张的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郭律师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第七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职侵犯公民、让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四条规定了侵犯对产权的具体情形。三十六条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处理方式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振言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皓偿案件考干同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行偿诉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县镇政府强制拆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应当就其违法行为给ADT设备公司造成的合法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最终经核算法院作出如上赔偿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提醒大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职侵犯公民、让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