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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赵宇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为村民核实征收手续及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信息公开获支持!相关部门已依法进行书面答复

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崔某英住址河南省XX市ZP镇XY村***号,为核实自己合法承包地土地被纳入强制征收情况,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向XX县人民政府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目的是核实征收手续及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公开:1.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证明;2.征收红线图;3.“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6.征收土地预公告;7.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8.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告;10.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的证明;1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5.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凭证或证明。

     但在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邮政信件,时至今日申请人还未收到答复,未收到延期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XX县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特委托赵宇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复议后,复议机关做出决定:一、确认XX县人民政府超期不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为违法;二、责令XX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近日,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赵宇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并送达至申请人本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征地批复类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制作并保存,2023年9月14日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2023年9月14日,快递由本人签收。二、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XX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先通过电话告知,后送达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书面告知其不予公开和理由。综上所述,答复人对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并送达至申请人本人。并且,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请予维持。

      复议机关经查,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崔某英分别向XX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邮政单号:1230659460605)和XX县自然资源局(邮政单号:1230659459705)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单位均于2023年9月11日签收,XX县人民政府收到后于2023年9月12日交由XX县自然资源局办理。2023年9月14日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存在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进行甄别后予以答复,且被申请人未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9月12日转交XX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情况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醒大家: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