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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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申请人王某2系河南省太康县MZZ三里桥行政村袁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年与刘某某结婚,育有王某1、王某2。王某2结婚当年就独立分户,但因本村无法分配宅基地,导致申请人在本村长期无房居住,只能和父亲王某雪一起居住。
2020年11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申请人之父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经申请,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不予补偿安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公平合理安置补偿。王某2委托瀛台律师刘勇民代理维权。
近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太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正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应撤销
03 法院判决
刘勇民律师提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申请人作为周口市太康县MZZ三里桥行政村袁庄土生土长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结婚后独立分户,本应获得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自建住房解决居住问题,但因本村条件所限,无法分配宅基地,所以只能和父亲、弟弟一家挤在一起。申请人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这是申请人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不能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剥夺这项权利,否则申请人将无法享受国家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政策。
政府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是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应当通过补偿、安置等措施依法保护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既包括对房屋造价的补偿,也包括对宅基地使用权益的补偿。对于特殊情形下村民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的,也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宅基地为由拒绝给予补偿,理由不能成立。
政府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是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应当通过补偿、安置等措施依法保护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王某2在太康县MZZ三里桥袁庄没有宅基地属客观事实,但申请人作为该村村民,分有责任田,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申请人所主张的宅基地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且地上房屋因在太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太政公〔2020〕第20号公告之后建设,已被拆除,但《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对“一户多子”如何补偿安置有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处理,而仅以申请人没有宅基地证明材料为由,径行对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补偿安置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被申请人重新审查时需明确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多子”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安置条件。确认村集体是否未尽分配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宅基地。即使无正式权属证书,结合村委会证明、分户事实等,也可成为是否构成安置的依据。
复议机关撤销原决定合法合理,责令重作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确保申请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审查。被申请人需在重新处理中全面考量事实与政策,避免单一证据否定整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