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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案】开发区管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徐曙光律师强制拆除案二审,法院驳回对方诉请

01  案件概述

2023年2月13日,XN区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向孙某F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孙某F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2023年2月14日,XN区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组织人员对我方当事人孙某F搭建的棚架实施了强制拆除。孙某F不服,认为XN区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没有告知孙某F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23年2月14日对孙某F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审理中,孙某F申请追加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案被告,主张确认XN区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定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仅提交卫星云图不足以证明案涉被拆除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未告知孙某F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判决:一、确认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对孙某F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3)鄂 0902 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项,依法确认拆除行为合法,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确认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14日对孙某F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上诉人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案涉建筑非房屋,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和权证,依法属于违法建设。依据 2013年11月27日XN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XN区重点控制区域控违工作实施意见、孝感政发(2017)9 号文件,自 2013 年11月 27 日后擅自动工建设的所有建筑物(含活动板房、钢架棚)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偿。经查:案涉建筑(简易棚架)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结合卫星云图等材料,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能够证实案涉建筑(简易棚架)系违法建筑。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建筑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及权证。

    二、涉案建筑被拆除的行为合法。2022年,上诉人在查证案涉建设系违法建设后,并告知孙某F,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孙某F,要求其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但孙某F拒不拆除该建筑。2023年2月14日,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人员依法将该建筑予以拆除。

    三、上诉人在一审质证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复印件为收款收据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需要对原件予以质证,同时认为该证据与诉争的建筑物没有关联,但一审法院在认证时却错误的载明上诉人对证据均无异议:且对被上诉人的违法建筑的客观事实错误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于法相悖。所以,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徐曙光律师代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所说案涉房屋建筑非房屋没有取得手续和权证属于违法建设,这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并且建筑非房屋和相关手续在当时并没有机关给他颁发,属于历史原因,违法建设也是,并没有相关法定手续认定是违法建设。案涉建筑被拆除行为合法,拆除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合法依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仅提交卫星云图,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被拆除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案涉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需有权限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认定。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拆除前未告知孙某F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程序上也存在违法。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系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确认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14日对孙某F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湖北XN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曙光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虽然案涉建筑被拆除行为合法,但拆除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也并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合法依据,法院最终判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