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权属不明,但强拆行为确实存在,笪凤瑶律师代理确认强拆房屋违法案,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重审!

01  案件概述

刘某贤系上诉人唐某满的母亲,于2023年2月14日去世,生前有一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202.72平方米,上诉人主张2023年6月27日涉案房屋未按照法律程序被强制拆除。

    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案房屋于2023年6月27日被拆除,而刘某贤于2023年2月14日去世,原告提供的被拆除房屋在被拆除前的视频和被告提供的被拆除房屋在被拆除时的照片均显示,拆除房屋明显不具有居住生活的特征,显然不是刘某贤生前居住的房屋。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拆迁协议中提到的山上房屋补偿金额为35 000元、刘某贤住房的面积、被拆除房屋在被拆除前的状况等),对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被拆除房屋是已被征收属唐某满的山上房屋”这一观点,该院予以采信。

     因此,认定案涉被拆除房屋不是刘某贤位于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长虹社区6组的房屋,刘某贤的房屋至今没被拆除,仍存在。本案被告并没有拆除刘某贤位于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长虹社区6组的房屋,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故裁定驳回原告唐某满等人起诉。唐某满不服委托瀛台律师笪凤瑶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二、指定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03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本案的房屋权属不明,但涉案房屋确实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被拆除,刘某贤作为关键当事人已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去世。刘某贤名下登记的位于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长虹社区 6 组住房面积为 202㎡,虽未被纳入征收范围。结合房屋图片、视频等证据,刘某贤名下房屋面积与涉案被拆房屋面积明显不符,虽能认定涉案房屋非刘某贤名下登记住房,但被拆涉案房屋权属依然无法明确。

     笪凤瑶律师提出:1、强拆行为待查,拆除行为实际存在,但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存在不当。对于该拆除行为是否属于强拆行为,一审法院并未查清。2证据采信错误:祁阳市自然资源局在一审中逾期提供证据,且未提交延期申请及说明理由,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然而,一审法院采信了其逾期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其 “被拆除房屋是已被征收属唐某满的山上房屋” 观点予以采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不清,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对涉案房屋权属及强拆行为性质认定不准确。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从法律程序角度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和时间限制。本案被上诉人逾期提供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却仍然采信其证据,这一做法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在房屋权属认定方面,不能仅凭现有证据简单排除涉案房屋与刘某贤的关系,需进一步深入调查。

     对于强拆行为的认定,应依据严格的法律标准和证据链条。若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合法拆除的证据,且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对拆除过程进行拍照录像、未制作屋内物品清单等,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强拆。此案件警示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在面对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