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郎丽彩、杜锴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01  案件概述

2017 年 3 月 6 日,NC县人民政府发布〔2017〕第 1 号《天义城区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公告》,决定对NC县高铁站周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2022 年初,NC县人民政府主张原告徐某辰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在征收范围内,徐某辰因认为安置补偿方案不合理,未与政府签订协议。

     2022 年 11 月 11 日,NC县人民政府将徐某辰案涉种植大棚及其他附属物违法拆除,该强拆行为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 04 行初 278 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被告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NC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徐某辰地上附属物征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被赔偿人徐某辰所属的地上附属物,按照宁政发〔2017〕14号文件和宁政发〔2019〕20号文件规定的评估标准来给予赔偿。徐某辰所属地上附属物经NC县诚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价为:740163.00元,该赔偿款已提存至镇农经站账户。

     徐某辰对赔偿款金额不满意,委托瀛台律所郎丽彩、杜锴律师向内蒙古赤峰中院提起诉讼。

近日,赤峰中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NC县人民政府作出的《NC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徐某辰地上附属物征收赔偿决定书》;二、责令被告NC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

三、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03  法院判决

NC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赔偿范围、项目、方式合理,应予以维持。其主张在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告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财产损失均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且只应赔偿直接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属于赔偿范围。

     郎丽彩、杜锴律师提出:被告NC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于送达被诉赔偿决定的同日即2024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NC县诚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达估字〔2022〕第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保护原告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且该评估报告于被诉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时已经超出其所记载的有效期;NC县诚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达估字〔2022〕第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估价明细表记载有看护房,则必然存在原告主张应予赔偿的农用品及生活用品,但被诉赔偿决定并未对上述用品作出处理,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曾告知原告到相关存放地点领取上述物品,且强制拆除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两年,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被告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并给予赔偿,故被诉赔偿决定明显不当。被诉赔偿决定及被告答辩意见中均称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公证,但并未提交公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因现有证据不足以对赔数额作出准确判定,需由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补充相关证据,依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案涉地上构筑物及相关财物价值进行评估后重新作出数额不少于原告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赔偿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杜锴提醒大家:政府在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依法进行征收公告、听证程序,合理选定评估机构,及时作出赔偿决定等,以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同时也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标准公平合理、赔偿范围全面准确。

    公民在面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时,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应及时申请听证;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行政诉讼等。同时,在提供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以提高自己诉求的可信度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