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强制清除地上物案】对强推林地被确认违法不服,提起上诉,赵宇律师代理强制清除地上物二审,驳回对方诉请,维持原判!

01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系大同市XR区HY屯镇黍地沟村村民。从1988年起,原告在该村坡地进行植树造林。1991年2月11日大同市XR区人民政府(91)新政林证字第壹号林权证载明,发证机关为XR区林业局,持证人张某。后因新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大同市XR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上述林地在征收范围。后大同市XR区人民政府又公布了《大同市XR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原告张某未与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于2022年9月16日对案涉林地部分林木进行了强推、强伐。为此原告诉至一审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大同市XR区HY屯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6日”对新政林证字第壹号林权证范围内实施的强推、强伐行为违法。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方当事人委托瀛台赵宇律师应诉。

 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03  法院判决

上诉人大同市XR区HY屯镇人民政府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林地权证来源不明,合法性存疑。被上诉人持有的林权证,经上诉人查阅历史资料未发现其办理过程中有向村委会及当时的镇川乡提出申请和村乡两级同意其办理的资料,且其林地也在土地使用权也未与村委会签订过承包合同,没有缴纳过任何费用。故其证件来源不合法,其权利基础不存在。2、栽种小树不合法,不应当受到保护上诉人推掉的树木的树龄与林权证出具的年限不一至,上诉人推掉的树木从照片和录像上可以看出是死树,小树,直径很小,而林权证已颁发32年,所以小树是在发布征收公告后抢栽的,应当不受林权证的保护。不属于补偿范围。3、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征地不属于强伐违法行为集大原高铁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被上诉人无视重点项目建设,上诉人多次协商拒不承认存在的事实,多次在施工场地阻拦项目建设,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重点基础项目建设,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理,该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林权来源不合法,栽种小树不合法,故请求:1、撤销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晋0213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另补充1、原审错列被告,依法应当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土地的林木被砍伐行为乃上诉人作为。

      赵宇律师认为,一、被上诉人张某持有的XR区人民政府林权证(91)新政林证字第壹号林权证,依法取得,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之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被上诉人张某持有的XR区人民政府林权证(91)新政林证字第壹号林权证,发证机关一栏中签字为XR区林业局,签章为XR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某持有的林权证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不是适格合法的林权登记机关,其也没有相应的职责权限颁发林权证。再者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后,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张某持有的林权证有异议,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一、二审中上诉人并未提供。二、被上诉人张某在本人合法取得的林地上栽种树木,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被上诉人在本人合法取得的林地上有种植相适应的树种自由,与林权证取得的年限并无任何矛盾。需要强调的是发布征地公告的日期是2021年12月20日,而针对被上诉人张某林地上林木的评估时点是2021年4月8日,足以说明不存在抢栽,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三、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家人支持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但是在未获得补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上诉人擅自对被上诉人张某的林地、林木进行强推、强伐,应当依法确认违法。被上诉人多次与上诉人协商油松补偿事宜,但是上诉人均不予理会,不存在“多次在施工场地阻拦项目建设”,也未影响国家重点基础项目建设,况且现在高铁正在正常修建。2022年9月16日,被上诉人在未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也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擅自对被上诉人的林地、林木进行强推、强伐,造成原告案涉林地、林木损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综上,上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一系列规定,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请求应当依法驳回。关于原告当庭补充:变更上诉请求于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不符,开庭变更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上诉人混淆主体,征收主体是XR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HY屯镇人民政府。一审法庭调查中说明是其实施的强推强罚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子以确认。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有案涉林地的林权证,其在案涉林地种植的林木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张某对案涉林地的相关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案中对案涉林木实施的强推、强伐行为属违法行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其并非强推、强伐行为的实施主体问题。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大同市XR区HY屯镇人民政府陈述其于2022年实施强拆,且有一审中拆迁现场视频为证,故强推、强伐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大同市XR区HY屯镇人民政府,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原告有案涉林地的林权证,其在案涉林地种植的林木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否认原告对案涉林地的相关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对相关林木实施的强推、强伐行为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