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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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王某明,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STZ村村民,自上世纪 90 年代起在案涉土地经营养猪场。2017 年 3 月,宁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天义城区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公告》,拟对宁城县高铁站周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2020 年,原告所在区域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不满,王某明未与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22 年 11 月 11 日,宁城县政府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王某明的养猪场。王某明随后委托瀛台律师郎丽彩、杜锴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宁城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此后,王某明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宁城县政府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作出《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王某明地上附属物及生猪征收赔偿决定书》,决定按照特定文件规定的评估标准给予赔偿,赔偿金额共计 1493644 元。王某明认为该赔偿决定存在诸多问题,遂继续委托二位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赔偿决定,并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 5369163.03 元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宁城县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03 法院判决
被告主张《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王大朋地上附属物及生猪征收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在征收过程中,依据宁政发〔2017〕14 号和宁政发〔2019〕20 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委托有资质的宁城县诚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时点准确、依据充分、结果真实有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财产损失按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行政机关只赔偿违法征收过程中对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对原告被征收财产申请公证,公证处全面核实清点并出具公证文书,评估机构依据公证内容作出评估,赔偿范围清晰明确。 被告认为原告单方面制作的赔偿明细与公证财产项目不符,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对于原告要求的停产停业损失,因原告在行政赔偿程序中未提交营业执照,被告认为不应支持。
二位律师指出,本案评估程序违法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均为被告下属职能部门单方选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评估中,应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而本案中未与原告协商,且委托主体不适格,评估过程也未听取原告意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该评估报告不应约束原告。
被告依据的宁政发〔2017〕14 号和宁政发〔2019〕20 号文件标准不合理,赔偿标准过低,其提交了 2024 年赤峰市地上附着物标准表,表明被告对地上附属物(房屋等)的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同时,通过 2022 年 11 月生猪市场价格监测、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价格图以及 2022 年 11 月全国生猪价格等证据,证明其生猪价值损失高于被告评估报告认定的价值。
被告对其养殖的生猪数量、重量及价格认定错误。如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中,生猪数量与公证书记载不符,且生猪重量计算依据不明,母猪价格评估也明显不当,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格。
此外,原告因经营养猪场向宁城农商银行贷款 50 万元,养猪场被强拆后产生了 70652.83 元贷款利息,认为该部分利息应由被告赔偿。此外,原告主张因被告强拆导致室内物品灭失,且养猪场相关生产物资在强拆后失去价值,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以养猪场领有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城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政府送达赔偿决定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有效期超期、评估数量不符等问题,不能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且赔偿决定未对公证书记载的生产、生活物资作出处理,亦未通知原告领取相关物资。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杜锴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征收及赔偿过程中,程序合法至关重要。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评估报告的送达、异议处理,以及赔偿决定的作出期限等,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多处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最终导致赔偿决定被撤销。这警示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中,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正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证据效力方面:行政行为需以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为支撑。被告虽主张对财产清点公证,但无证据佐证,评估报告也存在诸多瑕疵,导致其赔偿决定缺乏坚实的证据基础。这提醒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在行政诉讼中陷入不利境地。
赔偿标准与权益保障:行政赔偿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其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本案原告认为赔偿标准过低,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倾向,行政机关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价值、实际损失等因素,确保赔偿结果公平合理。
权力行使边界: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本案中原告质疑被告征收行为存在少批多征问题,若属实,则被告超越了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使征收权力,避免权力滥用,否则将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