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村民树木被征收未获补偿,郎丽彩、郎佳琪律师代理行政补偿案,一审相关部门败诉不服,二审河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件概述

刘某作为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HT村村民,因滦河生态防洪工程建设需要,其栽种在村集体河滩林地上的树木于 2011 年被相关部门清点并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后续补偿却未落实。2012 年,迁安镇人民政府出台《滦河生态防洪工程征地地上物补偿细则》,但刘某一直未获得相应补偿。

     2022 年,刘某等 57 人向迁安市政府邮寄补偿申请,却未获答复。经法院判决,迁安市政府才于 2023 年作出回应。以刘某未能提供土地承包资料,不符合补偿条件为由,拒绝补偿。刘某等人委托瀛台律师郎丽彩、郎佳琪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迁安市政府虽对刘某栽种的树木进行了征收,却未给予补偿,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抢栽抢种行为,仅以未提供承包资料拒赔理由不充分,遂撤销迁安市政府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六十日内重新处理。

迁安市政府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虽无河滩林地承包经营权,但作为树木所有权人应获补偿,一审判决合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迁安市政府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工作,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相关原则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所有权人所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应予以撤销;第八十九条明确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形 。


03  法院判决

迁安市人民政府主张:对土地享有合法权益是获得补偿的必要条件。依据《土地管理法》,清点评估仅是征收补偿程序的一部分,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才有资格获得补偿。刘某未经村集体同意,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在集体河滩林地内栽树。根据补偿细则,在集体河滩林地上村民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且在要求刘某提供土地承包资料后,其未能提交,因此作出不予补偿的答复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维持《迁安市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书》的效力 。

    郎丽彩、郎佳琪提出:刘某虽未与村集体签订河滩林地承包协议或缴纳承包费,但确实在该地块种植树木,且树木已被清点、评估,应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其认为迁安市政府仅以未提供土地承包资料为由拒绝补偿,缺乏充分依据,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

     二位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按照滦河生态防洪工程的总体规划要求,2011年5月28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滦河生态防洪工程范围内相关企业及非民居房屋征收(拆迁)的通告》,决定对滦河流域两岸大坝之间,北至马兰庄大桥,南至四号橡胶坝范围内的企业、养殖业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构建物、附属物分两期进行征收(拆迁)。刘某主张其所种树木的HT村集体河滩地在征收范围内,其所种树木被征收但未补偿,故上诉人迁安市人民政府具有补偿资格。

    依据查明的事实,迁安市人民政府对HT村集体河滩林地上刘某所裁种的树木进行了清点、征收,但未对刘某所栽种的树木进行补偿,亦无证据证明刘某有抢栽抢种的情形。刘某虽然并非河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但刘某系其所种植树木的所有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迁安市人民政府应予补偿。

    法院认为,一审认为迁安市人民政府答复不子补的理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并贵令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的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郎佳琪提醒大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资格的界定。政府将土地承包权与补偿资格简单挂钩,存在对法律的片面解读。法律明确赋予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获得补偿的权利,不能因土地承包权瑕疵而否定所有权人的权益,除非存在违法抢栽抢种等法定排除情形。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此案例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制定补偿政策和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全面理解法律精神,避免因机械执行政策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对于公民而言,当面临类似权益受损情况时,应坚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借助司法力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