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土地遭违法强挖,赔偿金额引争议!从复议到二审终审,笪凤瑶律师代理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当事人终获45万元及利息!

01  案件概述

云南省江城县康平镇YJS村村民张某凤,持有案涉地块林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勐醒至江城至绿春高速公路建设,其部分承包地遭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虽确认强挖行为违法,却未支持赔偿请求。

    经行政诉讼,法院多次判决后,县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但张某凤因对赔偿面积、标准及项目存疑提起上诉,双方围绕土地征收赔偿展开激烈争议,后张某凤委托瀛台律师笪凤瑶律师维权。

一审法院撤销县政府行政赔偿决定,判令其支付张某凤 407,645.04 元赔偿金及利息,并驳回其他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撤销原赔偿决定的判决,改判县政府在 60 日内支付 457,566.87 元赔偿款及利息(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同时驳回张某凤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二审法院处理上诉案件的规则,为本案二审改判等操作提供程序指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法条,规定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时按直接损失赔偿等标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保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时的诉讼权利,是本案诉讼启动的依据。


03  法院判决

笪律师指出:一审对征收面积和地类认定错误,坚持以其委托测绘数据为准,且认为土地性质认定有误。同时,主张一审赔偿数额过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对其主张的地上其他植被、构筑物损失给予赔偿,还希望将施工方超范围强挖土地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   县政府认为强调征收面积应以公示及现场勘测结果为准,不认可张某凤的测绘数据。认为应沿用原补偿标准,同时提出张某凤主张的部分地上附着物或不在征收范围,或属于违法建筑,不应予以赔偿,明确施工方临时占地与县政府无关。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县政府及康平镇政府实施的强挖行为违法经本院生效的(2022)云行赔终 108 号判决书予以确认,并责令县政府与镇政府针对张某凤的赔偿事宜作出处理,县政府于 2023 年 7 月 9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张某凤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应审

查县政府作出的上述赔偿决定是否合法,张某风的赔偿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县政府应支付给张某风的赔偿金额为土地赔偿款336625.04 元+11.466 亩林地上的植被赔偿款 71020 元+修建电站占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款 13921.83 元+工棚及围栏赔偿款 36000 元=457566.87 元。因本案系张某风土地被强挖的行为确认违法后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及对当事人损失的弥补,本案应支持张某风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应从本院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作出(2022)云行赔终 108 号判决确认县政府和镇政府强挖案涉土地行为违法之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遗漏认定部分赔偿项目,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张某风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该部分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本案核心在于土地征收赔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县政府虽启动赔偿程序,但赔偿标准适用错误,损害了张某凤权益;张某凤部分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这一案件凸显行政赔偿诉讼对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审查的严格性。行政机关在征收时应严守法定程序,确保补偿合法合理;被征收人需重视证据收集,避免因举证不力影响权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