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苗木清表起纷争,程序违法终担责! 徐宪杰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当事人获赔28万余元!

01  案件概述

原告童某科、郑某怡租赁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土地种植苗木,涉案地块因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北城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强制清除苗木。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法,委托瀛台律师徐宪杰律师诉请确认清表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4月1日对原告童某科、郑某怡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土地上的苗木强制清除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童某科、郑某怡损失 288700 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03  法院判决

本案三个争议焦点:清表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清表?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损失赔偿的认定:苗木价值如何计算?原告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是否影响赔偿责任?案外人苗木的归属:涉案地块内案外人种植的树木,赔偿款应归原告还是实际种植人?

     徐宪杰律师提出:被告北城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清表行为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详细指出,在征收进程中,尽管被告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了清点与评估,但在原告对评估的树木数量、价格存在明显异议的状况下,被告竟直接采取毁损形式进行清表。此行为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的明确规定。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青苗补偿协议,也未作出任何补偿决定便贸然实施清表,已然构成违法,理应对原告所有的苗木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被告北城街道办事处则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全力主张自身不应承担责任。首先,被告强调 2023 年 11 月 7 日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自然资函〔2023〕702 号《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 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临海青岭至温岭大溪岭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明确涉案地块因交通基础建设用地已被国家公益征收,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时,便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试图以此说明原告对苗木的权利已受征收影响。

    其次,被告指出在 2023 年 4 月 12 日,其委托第三方台州市新平正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就该宗土地附着物、定着物进行了专业的价格评估,出具的青苗评估报告编号为台平正青苗评 [2023] 黄字第 043 号,评估总额 37,392 元,整个评估过程严格遵循程序,合法合规。同时,被告表明征地相关补偿款的结算模式为各户村民与村里自行结算,二原告声称对青苗补偿评估数量、价格有异议且未领取补偿款,完全是其自身原因,与被告毫无关联。

    再者,被告解释该工程建设的发包人是台州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安排皆由其负责。被告自身仅仅是负责传达上级文件,并按照上级有关批复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的辅助性工作,职责在于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被告还特别提及村里已经张贴公告,明确告知由村民自行清表农作物,言外之意即被告并未实施任何砍伐清表行为,原告的指控毫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集体土地征收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被告作为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强制清除苗木的法定职权,推定其超越职权实施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阻挠征地的,需经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径行清表,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法定程序” 原则,构成程序违法。
     因苗木已被清除完毕,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故作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分析本案:(一)对行政机关的警示:1. 程序正义的刚性约束: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 “公告 — 协商补偿 — 责令交出土地 — 申请法院执行” 的法定程序,避免 “以拆代征”“未补先拆” 等违法操作。2. 职权边界的清晰认知: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行政机关在征地项目中通常承担协助职责,强制清除地上物等行政强制措施需由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实施。

(二)对被征收人的建议

1. 合法用地的重要性:在永久基本农田等禁止性区域种植苗木,可能因行为本身违法导致赔偿受限,需提前核查土地性质。

2. 证据留存与程序维权:遭遇强制清表时,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并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程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起诉期限。

3. 合同权利的审慎主张: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地上物权益的,需明确约定补偿归属,并保留交易对价支付凭证,避免因权利来源瑕疵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