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折抵员工工资的房屋,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强拆被判违法!律师徐宪杰代理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小高系原重庆某公司员工,1998年3月9日,某公司被四川L公司兼并,更改为重庆L公司。因某公司拖欠小高工资,便让其在66号底楼5门市房屋居住用以折抵工资。2022年7月19日,小高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某区某村66号底楼5门市房屋被强制拆除。

     小高认为,某街办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实施了拆除小高居住房屋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某街办在未与小高等人签到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又未腾房交地的情况下,其直接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同时,某街办强行拆除房屋前未出具合法的强拆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强拆前无有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过实地踏勘,更没有与小高等人面谈了解情况,剥夺了陈述权、申辩权及知情权,小高等人居住的房屋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被拆除,该行政行为明显缺乏合理性、必要性。某街办在案涉房屋征收期间实施所谓的危房拆除改造明显执法目的不当,以形式上的危房拆除改造来代替实质上的房屋征收,损害了小高权益。综上,小高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徐宪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街办强拆小高涉案房屋违法。

近日,针对小高诉某街办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街办对小高居住的房屋实施强拆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某街办答辩称,小高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重庆L公司,而非小高,因此小高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答辩人拆除重庆L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系危房治理行为,拆除行为程序合法。在危房拆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驳回小高的诉讼请求。

      徐律师认为,本案中某街办举示的《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通知》、《告知书》、《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Dsu级危房代为治理告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房权证为坐落于某村65号,66号,结构为混合,建筑面积为322平方米的房屋系重庆L公司所有,因该房屋经某街办委托鉴定为Dsu级危房,某街办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向重庆L公司送达了治理危房的相应文书,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虽然小高实际居住的房屋在重庆L公司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的门牌号,但该坐落下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05.62平方米,为混合结构,已被分割成独立的房间,某街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超出产权面积的房屋应当归重庆L公司所有,也未证明小高实际居住的房屋在重庆L公司享有所有权的322平方米的范围内。某街办在拆除小高居住的某村65号一楼(值班室)的过程中,并未查清该值班室的产权归属,故某街办对小高居住的某村65号一楼(值班室)强制拆除的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因某街办实施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和记录。

      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某街办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拆除涉案房屋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催告义务、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也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建筑如属违法建筑,其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因此,某街办所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拆除小高所居住的某村65号一楼(值班室)的行为违法。

      综上,某街办于2022年7月19日对小高房屋居住的某村65号一楼(值班室)强制拆除的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涉案房屋已被某街办予以拆除,故不具备撤销条件。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和记录。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