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无证养殖场强拆风波,崔积慧律师代理强拆房屋与设施案,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违法!

01  案件概述

冀某1、冀某2兄弟在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村地块建设养殖场,未与西温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建设手续。2023 年 1 月,因太原武宿国际机场空港配套工程龙盛街建设,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 年 5 月 11 日,西温庄乡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兄弟俩在该地块上的养殖场。冀氏兄弟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委托瀛台律师崔积慧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涉地块上的附着物及设施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03  法院判决

崔律师认为,本案土地虽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但长期在该地块经营养殖场,对土地有实际使用和管理行为。被告在未进行任何沟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原告提交了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照片、录音音频及文字稿、关于冀富荣同志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及相关文件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其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及被告强拆行为的不合理性。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人民政府辩称,首先,二原告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合法权利,无权对案涉土地主张权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其次,本次拆除是基于合法的征收行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履行了相关补偿义务,拆除行为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被告提交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年]第 135 号、[(2023)年]第 2 号,征地补偿花名表,四议两公开情况等证据,用以证明征收及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二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对于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原告虽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作为案涉土地实际使用人及地上建筑建设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强拆行为合法性方面,被告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在实施强制行为前,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告知原告权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崔积慧分析本案:本案中,二原告虽无完备土地手续,但作为实际使用人仍获得了诉讼主体资格,这提示行政相对人,即便权利存在瑕疵,只要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警示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重视相关手续的办理,避免因程序瑕疵陷入法律纠纷。在面临行政机关行为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如本案原告提供的照片、第三人说明等,为后续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虽强调征收行为合法,但因未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最终被判决行为违法。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仅关注实体结果,更要重视程序正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行政机关应加强证据意识,确保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实际使用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以及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