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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02 年至 2008 年间,南京市六合区HL街道SM社区四组(原东吴村四组或SM村四组)因发展经济需要,与HL镇人民政府(现HL街道办事处)、东吴村村委会(后变更为SM村村委会、现SM社区居委会)签有多份租用土地协议。2023 年 11 月 3 日,该社区四组村民张某1、张某2、江某等 31 人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协议中的部分土地已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征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SM社区四组, 但该组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2024 年 4 月 29 日,这 31 位村民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恳请其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然而,六合区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作出《关于张某1等 31 户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告知书》,称涉案征收项目已按照相关政策完成补偿,已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村民们对此不服,委托瀛台律师崔积慧律师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近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六合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答复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此条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组织实施职责,本案中六合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政府,对土地征收相关事项负责,具有处理申请人履职申请的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此条款,因六合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并责令其重新答复处理。
03 行政复议
崔积慧律师代申请人张某1等 31 人表示,其所在的SM社区四组自 2002 年起签订多份土地租用协议,后得知部分土地被征收,而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未收到补偿。他们认为六合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告知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六合区人民政府限期向SM社区四组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六合区人民政府答复称,2024 年 5 月 7 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后,经审核于 6 月 28 日作出涉案《行政告知书》。其认为涉案补偿项目已按照相关政策完成补偿,已履行法定职责,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所涉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等四个土地征收项目,均已在公告发布后发放补偿费用。此外,申请人所述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14〕54 号)征收项目并不涉及SM社区四组土地,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同时,申请人针对不同征收事项要求补偿,应属不同履职事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 “一事一申请” 原则,不应在一个案件中提起复议。
南京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六合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告知书》时,称申请人在五个土地征收地块(项目)中按政策获得补偿,但未能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支付凭证以证明已全面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代理律师崔积慧分析本案:从本案来看,核心问题在于土地征收补偿职责的履行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义务确保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补偿费用。本案中,六合区人民政府虽声称已完成补偿,但未能提供关键的支付凭证等证据,这是导致其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关键因素。
对于村民而言,他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关注并主张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如本案中的行政复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村民在签订土地相关协议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和义务。
从政府角度出发,在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事务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追溯性。对于不同征收项目,应分别做好详细记录和处理,避免在后续争议中陷入被动局面。此外,在面对群众诉求时,要以更加严谨、负责的态度回应,依据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决定,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