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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陈某某系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LP村西黄湾村民组成员,其户口自出生起便在本村,且与父母共同拥有家庭承包土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4 年,西黄湾村民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镇政府与村民组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村民组随后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按特定日期户籍人口分配土地补偿款,但在实际分配时,以陈某某为 “外嫁女” 为由,仅向其支付 0.5 人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陈某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遂将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LP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LP村西黄湾村民组诉至法院,要求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潢川县付店镇LP村西黄湾村民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合计 41780.74 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2 元,由被告潢川县付店镇LP村西黄湾村民组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法院判决
李皓律师提出,陈某某自出生起便参与土地承包分配,户籍未迁出,且在夫家未享受相关土地权益,拥有西黄湾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村民资格问题不能仅以村民代表大会、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被告西黄湾村民组仅向陈某某分配一半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LP村村民委员会并非征收分配决议和主导组织,不是适格主体。
被告LP村村民委员会:本村并非适格主体,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是由村民组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村委会未主导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决议。同时,村委会已对村民组土地补偿款的方案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保障了村民组群众在自治范畴内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西黄湾村民组: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经投票表决决定外嫁女只分一半补偿款,陈某某属于空挂户,已不参与村集体组织活动,考虑到其曾参与集体活动才给予一半补偿。村民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会议并进行公示,陈某某已领取补偿款且签字,应视为认可该分配方案,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同李皓律师的意见,故以此作出如上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分析本案:本案聚焦于外嫁女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性和现实意义。从法律层面看,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来源及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益等是关键要素,陈某某符合多项要件,应享有完整权益。
村民组以 “外嫁女” 为由减少补偿,虽依据村民会议决定,但该决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妇女在土地承包和征收补偿中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村民会议无权通过决议剥夺或限制妇女的合法权益。此判决明确了村民自治的边界,对遏制农村地区以习俗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起到警示作用。
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应注重保留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在其他地区享受权益的证明等关键证据。同时,在遇到权益受侵时,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