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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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24 年,杨某因在郸城县西洺河右岸建房,被郸城县水利局认定为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处以 8 万元罚款。杨某不服委托瀛台律师李皓申请复议,郸城县政府维持原决定。杨某遂起诉,主张房屋属历史遗留建筑,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及选择性执法问题。法院审理后发现,水利局此前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被上级法院确认无效,最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
近日,法院判决撤销郸城县水利局 202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郸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法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拆除,逾期未拆的强制拆除,并处 1 万 - 10 万元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法院应判决撤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一并撤销原行为及复议决定。
03 法院判决
李皓律师意见
1. 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土地系 1990 年代镇政府规划出让,属历史遗留建筑,不应机械认定违法。
2. 证据不足:水利局未充分证明房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处罚决定事实不清。
3. 执法目的存疑: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因补偿协商未果遭处罚,涉嫌以罚促拆、选择性执法(西洺河左岸同类建筑未查处)。
4. 程序违法:罚款 8 万元数额巨大,且案件复杂,水利局未按《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法制审核。
被告水利局意见
1. 事实清楚:杨某未经批准建房,违反《水法》规定,房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卫星遥感图斑等证据)。
2. 程序合法:依法立案、调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并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
被告县政府意见
复议审查认定水利局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维持原决定。
法院认定
1. 核心争议:杨某建房是否违反《水法》规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2. 事实认定:水利局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但未充分回应房屋历史背景及规划合法性争议。
3. 程序瑕疵:水利局作出处罚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导致后续处罚失去合法前提,属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4. 复议问题:县政府复议时未审查前置程序效力,维持原决定亦属错误。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分析本案:1. 程序合法性的决定性作用:本案凸显行政处罚中前置程序的重要性。《行政处罚法》要求处罚前需责令改正,若该程序被确认无效,后续处罚将因 “程序链条断裂” 而丧失合法性,即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误。
2. 历史遗留问题的举证责任:对于历史形成的建筑,行政机关需结合土地规划、审批历史等因素综合判断违法性,避免 “一刀切” 执法;相对人应积极举证证明建筑来源的合法性,增强抗辩力度。
3. 复议机关的审查义务: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对原处罚决定的程序瑕疵进行实质审查,错误维持决定,反映出复议环节需强化对行政行为全流程合法性的监督。
4. 选择性执法的证明难点:原告主张 “选择性执法”,但需提供同类建筑未被处罚的具体证据,否则难以被法院采纳,提示行政相对人维权时应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