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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2003 年,李某冰与北京市通州区ZJW镇施园村委会签订 4176 平方米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 2033 年,并在租赁土地上建造 12448.56 平米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2017 年,该地块及建筑物被纳入 “张湾镇村等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拆迁范围。项目推进过程中,李某冰配合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却迟迟未获得任何补偿。
2024 年 12 月 18 日,李某冰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对被拆除建筑物进行补偿安置。通州区人民政府签收申请后,未作实质调查,直接将申请转交ZJW镇政府处理。随后,ZJW镇政府以建筑物曾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为由,答复不予补偿。李某冰认为通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遂委托瀛台律所笪凤瑶律师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场关于 “违建拆迁是否应获补偿” 的争议就此展开。
近日,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以及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的规定,责令通州区人民政府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冰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
03 法院判决
通州区人民政府辩称,李某冰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早在 2008 年就被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08〕第 30 号)认定为违法占地建设,且 2009 年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通执字第 2529 号《行政裁定书》已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李某冰对涉案建筑物不享有合法权益,其拆除与搬迁项目无关,政府并无补偿职责。此外,属地镇政府已以信访形式进行答复,应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笪律师提出:基于合法土地租赁合同建造建筑物,并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依据相关规定,通州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然而,通州区人民政府仅以信访形式将申请转交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补偿职责,该行为明显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处理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 号)第四条 “职责分工” 明确规定,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由此可见,通州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工作负有法定的调查处理职责。
复议机关认为:尽管涉案建筑物此前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李某冰已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提供了土地租赁合同、建筑物存在等初步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补偿安置存在利害关系。通州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而是径行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转交属地镇政府进行处理,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分析本案:(一)行政机关职责的法定性与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通州区人民政府作为法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在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其简单将申请转交镇政府,未实质处理,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违法建筑补偿的法律边界
虽然涉案建筑物曾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便属于违法建筑,对于建筑材料价值、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等部分,行政机关仍可能负有合理补偿或赔偿义务。通州区人民政府直接以违法建筑为由拒绝处理,未充分考量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和全面性要求,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三)行政复议的监督与救济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能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促使其依法履职,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