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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刘某清系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XJZ村村民,在本村 39 号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长期居住于此。2024 年 3 月 28 日,其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安置补偿且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损毁严重。
刘某清起初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通过阅卷得知张氏街道办事处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出具《情况说明》,自认 “组织实施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地上附着物清表”。刘某清最终委托瀛台律师刘勇民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主张张氏街道办事处无职权依据实施强拆,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
最终,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确认违法。
03 法院判决
申请人认为:强拆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未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未保障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利,且依据的收回决定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系村集体自治行为,街道办仅为协助执行,且已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张氏街道办事处辩称,其系协助第三人XJZ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且第三人已依法履行 “四议两公开”、报区政府批准等程序,并对刘某清进行了现房安置。第三人XJZ村委会则称,收回土地使用权系因刘某清阻碍棚改进程,街道办的清表行为属于协助执行。
刘勇民律师认为,因刘某清对第三人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后于 2025 年恢复审理并组织听证。经查,第三人作出的《关于收回刘某清户土地使用权及安置补偿决定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且张氏街道办事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确认被申请人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办事处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强制拆除申请人 39 号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分析本案: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需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实施。张氏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机关,若主张 “协助村委会” 实施强拆,需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职权依据。本案中,其未能提供合法授权文件,且收回决定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导致强拆行为失去合法性基础。
行政强制拆除需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取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实施拆除,严重违反 “程序正当” 原则。此外,法院生效判决已否定收回决定的合法性,进一步证明强拆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凸显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作用。申请人通过阅卷获取关键证据(街道办《情况说明》),并通过多次复议、诉讼程序层层推进,最终借助司法审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这提示当事人在维权中需注重证据收集,同时利用复议、诉讼等多重救济途径,形成维权合力。
行政机关在实施涉拆迁、土地收回等行为时,需严格遵循 “职权法定” 与 “程序正当” 原则,避免以 “协助自治组织” 为由规避法律程序。一旦基础行政行为(如收回决定)被确认违法,后续强制行为将面临被认定违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