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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案】曹雪梅律师:服务合同纠纷案获赔25余万元!

01 案件概述


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科技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信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通过甲科技公司所代理媒体为乙科技公司或其代理客户产品、服务、形象、品牌等信息服务,合作期限为一年。


双方采用CPD(以下载次数计费)、CPC(以点击次数计费)、CPT(以时间单位计费)的方式进行支付服务费。双方按充值金额进行结算,乙科技公司在每笔充值前7个工作日与甲科技公司通过邮件确认订单充值金额,甲科技公司将确认的充值费用垫付给媒体平台。


充值完成后,乙科技公司应在媒体投放15日内将该笔充值额100%支付到甲科技公司指定账户。


双方确认后,甲科技公司应向乙科技公司提供统计报告,若接收邮件后无异议表明乙科技公司认可,若有异议双方进行相互沟通。乙科技公司应按约及时向甲科技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用,如果逾期支付会至相应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甲科技公司按约进行信息服务,而乙科技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用,多次催款未果。


便委托律师曹雪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科技公司向甲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25.58万元。



近日,针对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乙科技公司向甲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25.58万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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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公司认可两者之间存在某社交广告和某广告平台投放两项合作。


甲科技公司称某社交广告项目乙科技公司应付136.6万元,某广告平台项目乙科技公司应付款660万元,乙科技公司两个项目已支付734万元,扣除账户余额还应支付40.5万元。


其中,某社交广告项目欠款25.5万元、某广告平台项目欠款15万元。乙科技公司表示认可,已向甲科技公司支付734万元,但称某社交广告项目应支付为114万元且已结清,某广告平台项目双方存在争议,结算金额不确定。甲科技公司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乙科技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9年2月9日。


律师曹雪梅在法庭中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而本案中,甲科技公司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乙科技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9年2月9日,而乙科技公司指定邮件有效接收人与甲科技公司往来邮件中显示截止为2019年3月15日,乙科技公司核对确认回款金额为25.58万元。故乙科技公司所提交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款项已结清。综上,乙科技公司应向甲科技公司支付服务款。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律师曹雪梅的意见,判决乙科技公司向甲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25.58万元。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曹雪梅提醒大家:《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未支付货款、报酬、利息等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要求向其支付。


生活中,我们都应遵守契约精神,自由平等地签订交易合同,且诚实守信履行,一方出现违约时,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不履行可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