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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索征地款遭连环驳回!一二审驳回后,徐宪杰、黄柏甄律师力促再审翻盘,法院:指令实体审理​

01  案件概述


1995 年出生的张某某,系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BS村村民,2016 年结婚后户口未迁出该村,子女户口亦随其登记在BS村。2016 年至 2024 年期间,BS村土地被征用,村民均获土地补偿款分配,但BS村委会以 “出嫁女” 为由,擅自停止向张某某发放补偿款,累计拖欠 5500 元。

      张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起诉,却遭遇 “连环驳回”:一审法院认为 “征地补偿分配属村民民主议定范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 “案件涉及村民资格认定,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维持原裁定。陷入维权僵局的张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徐宪杰、黄柏甄律师申请再审,最终迎来转折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


最终,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25)豫 96 民终 264 号民事裁定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25)豫 9001 民初 343 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民民主议定事项范围)、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决定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以结婚等为由侵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法院应受理)、第二十二条(具备村民资格者有权获补偿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改判 / 撤销情形);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二审纠正一审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方式)。


03  法院判决

再审律师徐宪杰、黄柏甄提出:村民资格无争议:提交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户口未迁出,且此前已享受过村民待遇(BS村委会征地补偿清单可佐证),村委会仅以 “出嫁女” 为由扣减补偿款,实则认可其村民身份,不存在 “资格认定争议”;村委会规定违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委会 “出嫁女不享待遇” 的决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以结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权益)及中央 “维护出嫁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的规定;案件属法院受案范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二条,主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受理,且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备村民资格,有权获补偿;有先例可循:提交(2023)豫民再 316 号民事裁定,证明同类案件已被认定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BS村委会:分配符合程序:主张征地补偿款分配已通过 “四议两公开” 民主程序,属村民自治范畴;出嫁女权益应在夫家享受:称未剥夺妇女权益,张某某应在丈夫户籍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BS村无义务重复分配;款项性质复杂:辩称张某某主张的 5500 元含福利、新农合补助等,不全是征地补偿款,不应一概按补偿纠纷处理。

      法院认定:从 “驳回” 到 “指令审理”,再审法院的关键判断。

    (一)一二审法院观点:一审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认为征地补偿分配需经村民民主议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二审认为张某某索偿实质涉及 “村民资格认定”,而资格认定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维持驳回裁定。

   (二)再审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核心认定:争议焦点是补偿权,非资格认定:张某某已提交户口本、承包权证等证明村民身份,且村委会此前曾向其发放补偿,实质争议是 “是否应因‘出嫁女’身份取消补偿”,而非 “是否具备村民资格”,原审混淆案件性质;案件属法院受案范围:张某某主张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应通过实体审理判断村委会扣减补偿的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以 “村民自治” 或 “资格认定” 为由拒绝受理;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二审法院应纠正一审错误,而非维持 “驳回起诉” 裁定,故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实体审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黄柏甄分析:破局核心:区分 “村民资格认定” 与 “补偿权主张”,一二审法院均陷入 “资格认定” 误区,我们在再审中重点强调:张某某的村民身份有户口本、承包权证、历史补偿记录三重佐证,村委会从未否认其资格,仅以 “出嫁女” 为由取消待遇,争议本质是 “村委会决议是否违法”,而非 “资格是否存在”,直接击穿原审裁判逻辑。

       法律支撑:用 “司法解释 + 先例” 强化受案合理性,援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明确补偿分配纠纷属法院受案范围,同时提交(2023)豫民再 316 号先例,证明同类案件的裁判倾向,反驳 “村民自治不可诉” 的观点,让再审法院认可 “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权益保障:聚焦 “农村妇女权益” 的特殊保护,结合中央文件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指出村委会 “出嫁女不享待遇” 的规定,实质是性别歧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经民主程序,违法决议亦应被纠正,从 “合法性审查” 角度为张某某维权奠定基础。

       “本案再审翻盘,不仅是为张某某争取 5500 元补偿款,更在于明确‘农村妇女集体经济权益不受婚姻状态侵害’的司法导向,避免‘村民自治’成为侵害个体权益的借口。” 徐宪杰、黄柏甄律师表示,后续将继续代理实体审理阶段,全力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