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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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李某1、李某2夫妇在河南淇县桥盟街道赵沟村拥有一处560㎡合法住房,该房屋于2008年被划入阳光社区二期拆后重建安置房项目范围。
2022年4月24日,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在未谈妥补偿安置、未下达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导致室内大量财产毁损。此前,法院已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1、李某2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翟改英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求淇县桥盟办赔偿经济损失5209608.82元。
该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在翟改英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最终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重审判决,支持了李某1、李某2的部分赔偿请求,判令淇县桥盟办为二人安置230㎡住房,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1320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侵犯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损失无法鉴定的,法院结合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03 法院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事务所翟改英提出:1. 涉案房屋系合法建造,淇县桥盟办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翟改英律师代理意见核心要点);2. 要求按照房屋周边商品房市场价6050元/㎡计算560㎡房屋损失,共计338.8万元(翟改英律师协助梳理损失明细并提交相关证据);3. 主张室内物品、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损失,同时要求赔偿土地面积损失62.4万元、律师费13万元及搬迁费、奖励费等其他费用,总索赔金额5209608.82元(翟改英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精准界定索赔范围)。
被告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认为:1. 搬迁费、奖励费、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不应赔偿;2. 房屋拆除前已对室内物品清点造册、妥善保管并全程录像,不存在物品损失,二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3. 涉案房屋补偿应按鹤政【2018】7号文标准执行,且社区99%村民已自愿搬迁安置,二原告不应获得远高于其他村民的不合理赔偿,否则损害公共利益。
法院认定:房屋损失赔偿标准:涉案房屋系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不允许自由上市交易,李某1、李某2要求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安置办法及公平原则,推定房屋为合法建筑,酌定按鹤政【2018】7号文砖混结构房屋标准(950元/㎡)上浮10%计算560㎡房屋价值,即585200元(翟改英律师关于房屋合法性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2. 住房安置:根据安置办法,李某1、李某2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享受230㎡安置住房,其中180㎡按950元/㎡(安置价)、50㎡按2300元/㎡(成本价)计算,房屋补偿款可与购房款折抵,多退少补。3. 其他损失:① 室内物品:综合双方证据及现场情况,酌定赔偿500000元(翟改英律师主张的举证责任倒置及损失客观存在的意见获法院支持);② 装饰装修:参照相关登记清单,酌定赔偿70000元;③ 附属设施:综合考量后酌定赔偿44000元;④ 搬迁费:按鹤政【2018】7号文标准上浮10%,赔偿1320元。依据此,最终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本案是典型的违法强拆行政赔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赔偿标准与赔偿范围的界定。作为李某1、李某2的代理律师,首先明确核心维权思路:以“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基础,精准锁定当事人的合法损失范围,同时有力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
针对赔偿标准争议,重点论证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主张被告应足额弥补李某1、李某2的财产损失;对于室内物品等损失,因被告强拆行为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我依据司法解释主张举证责任倒置,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充分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核心观点,支持了房屋安置及主要损失的赔偿请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关键启示在于,面对违法强拆,受害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明确维权方向。结合本次代理经验,赔偿诉求需基于事实和法律,合理主张直接损失;对于被告以“多数村民已搬迁”为由压低补偿的抗辩,可从合法性、公平性角度予以反驳,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维权时需精准适用法律依据,这也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以确保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