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01 案件概述
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原告姜某某系湖南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LY村村民,1998年建案涉房屋并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加盖至四层。因房屋位于征收范围,被告邵阳市城市管理局(下称“市城管局”)未达成补偿协议,于2023年7月14日强拆房屋。此前,姜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李皓律师代理,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024年8月,姜某某向市城管局申请行政赔偿,该局同年10月作出赔偿决定,仅赔付33万余元。姜某某认为房屋系合法建筑,赔偿标准错误且遗漏宅基地损失、搬家费等直接损失,遂在李皓律师协助下起诉。诉讼中,市城管局主动撤销原赔偿决定,但姜某某坚持诉求,要求确认原决定违法并判令足额赔偿。
确认市城管局2024年10月对姜某某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违法; 责令市城管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违法的,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可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坚持确认违法的,法院应作确认判决。
03 法院判决
李皓律师提出:案涉房屋系合法建筑,有合法宅基地及产权证明,加盖行为不构成全部违建,被告按违建标准赔偿错误;赔偿决定遗漏宅基地损失、搬家费等直接损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诉求:确认原赔偿决定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近千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邵阳市治安管理局: 原赔偿决定合法,案涉房屋系违建,按400元/㎡补助标准赔偿符合规定;原告诉求无依据,所列赔偿项目非法定直接损失,且无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及关联性; 屋内物品已公证清点,原告拒绝领取的损失自行承担;诉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享有赔偿权: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原告可主张直接损失赔偿;原赔偿决定违法:未全面涵盖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利益、屋内物品损失,且被告已自行撤销,原告坚持确认违法,法院予以支持;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缺乏赔偿计算关键证据,应由被告会商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后重新作出。
本案代理律师李皓:本案是典型的强拆违法后行政赔偿纠纷,核心争议为赔偿决定合法性及赔偿范围界定。维权关键在于先确认强拆违法奠定基础,再针对违法赔偿决定起诉,推动程序规范化。
首先,强拆违法是赔偿前提。前期我们已推动法院确认市城管局强拆违法,这是原告获赔的核心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为质疑赔偿决定合法性提供根本支撑。
其次,赔偿决定合法性审查是核心。被告以“违建”低价赔偿且遗漏直接损失,明显违法。我们重点强调房屋有合法产权证明,加盖不构成全部违建;且《国家赔偿法》明确直接损失含搬家费、过渡费等,应纳入赔偿。被告自行撤销原决定,印证其存在违法或不当。
最后,法院判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是关键胜利。虽暂未支持具体赔偿金额,但确认原决定违法并责令重作,实现阶段性目标。后续我们将继续跟进,协助原告补充证据,推动足额赔偿。
本案为同类案件提供借鉴:强拆纠纷应先确认强拆违法,再主张赔偿;面对不合理赔偿决定,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质疑;当事人需留存产权证明、损失清单等关键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