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强拆程序违法!田慧贤、金竹律师助力,法院责令三政府部门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01  案件概述

原告谢某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LDH镇村民,其丈夫曾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水库承包合同,用于种植和养殖业。2004 年丈夫去世后,谢某某继续经营管理该水库,并于 2006 年在水库溢洪道右侧边墙处建设一座二层看护房。2022 年,三被告(兴隆县LDH镇人民政府、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两次联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谢某某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因谢某某拒绝接收,通知书被张贴至房屋及村公示栏公示。       

     2022 年 6 月 15 日,三被告在未出示完整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对涉案看护房实施强制拆除。此前,该强拆行为已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程序违法。谢某某随后提出行政赔偿申请,遭三被告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通知书》拒绝,遂诉至法院。瀛台律所田慧贤律师、金竹律师担任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代理。

法院最终责令被告兴隆县LDH镇人民政府、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03  法院判决

原告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贤律师、金竹律师提出:1. 三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程序违法,其作为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 涉案房屋是谢某某为经营水库合法修建的看护房,用于日常居住和管理,属合法财产,被告强拆行为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3. 被告强拆前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未依法告知救济权利,也未通过合法方式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应对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兴隆县政府:1. 兴隆县LDH镇人民政府: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被告协助其他部门实施拆除符合法定程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案房屋无合法产权手续,属违法建筑,被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 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告违法建筑事实存在,虽强拆程序有缺失,但不影响房屋应被拆除的最终后果,原告提出行政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驳回诉求。

     法院认定:1. 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涉案看护房的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程序违法,该事实予以确认;2. 原告应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强拆程序违法,导致原告举证存在困难,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3. 被告虽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屋内物品清单,但未提交物品妥善保管及向原告移交的相关证据,且该清单与原告提交的赔偿明细表存在较大差异,现有证据难以直接判断原告损失;4. 原、被告对赔偿方式、范围等存在争议,需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基于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应先由被告先行作出赔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可另行起诉,故本案直接判决条件不成熟。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田慧贤、金竹:本案办理的核心策略1. 锁定核心违法前提:律师依托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明确三被告强拆行为 “程序违法” 的既定事实,为行政赔偿主张奠定关键基础,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 “违法行政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承担”,避免陷入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的重复争议。

2. 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针对屋内物品损失举证难的问题,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因被告强拆程序违法导致原告无法完整举证损失情况,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力反驳被告以 “原告无充分损失证据” 拒绝赔偿的抗辩。

3. 强化赔偿义务主体责任:律师明确三被告作为共同强拆主体,均属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缺乏合法依据;同时强调被告未妥善保管、移交屋内物品的行为,进一步加重其赔偿责任,推动法院认可原告损失需被告进一步核实处理。

4. 推动程序救济落地:律师结合行政诉讼 “行政首次判断权” 原则,合理主张先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既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又能为当事人争取直接、针对性的救济结果,最终促成法院作出责令被告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