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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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东营某建安公司(以下简称 “某建安公司”)系由东营区LHZ原集体企业改制而来,1998 年改制时,经审计评估确认,公司固定资产包含位于山东东营市东营区老广蒲路以北、老镇政府以西、友谊路以南、文明路以东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重置成本达 348 万余元。
2022 年 2 月 24 日,东营市东营区LHZ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LHZ政府”)向某建安公司发出《限期搬离通知书》,称案涉房产及土地属镇政府所有,要求 3 日内搬离,否则将依法处理。2022 年 2 月 28 日,LHZ政府在未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案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
某建安公司为维权,先提起物权确认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及附属物因拆迁产生的相关权益归某建安公司所有。随后,某建安公司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徐宪杰、黄柏甄律师,以LHZ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款及利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被告东营市东营区LHZ人民政府拆除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2. 被告LHZ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某建安公司支付赔偿款 404838 元及截至 2025 年 1 月 2 日的利息 40407.90 元,并以 40483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 被告LHZ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某建安公司支付评估费 4000 元;4.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LHZ政府负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需先作出行政决定,经催告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再依法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
03 法院判决
原告代理人徐宪杰、黄柏甄律师提出:1. 确认LHZ政府 2022 年 2 月 28 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 判令LHZ政府支付赔偿金 41730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包括按周边类似房地产每平方米 2800 元计算的房屋价值 351 万余元、附属物补偿 16 万元、租金及停产停业损失 50 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LHZ政府负担。4. 事实依据:案涉房屋及附属物系公司改制所得,有审计报告佐证;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拆迁相关权益归公司所有;房屋被拆前用于经营及租赁,强拆造成多项损失。
被告LHZ政府意见:1. 拆除行为非行政行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涉房屋系国有资产,拆除是对自有资产的管理,属民事争议;2. 某建安公司无案涉土地合法使用权,改制文件约定土地租期 15 年已届满,公司应支付高额租金,该租金已覆盖房屋残值,无权主张赔偿;3. 案涉房屋拆除时仅一处 276.5 平方米平房,单方评估价值仅 13 万余元,某建安公司主张 417 万余元赔偿无依据;4. 某建安公司未举证证明自身实际使用房屋,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租金损失亦不成立。
法院认定:1. 某建安公司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案涉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相关权益归某建安公司所有,LHZ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实施强制拆除,属行政行为,某建安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 LHZ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LHZ政府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决定,未对房屋所有权、违法性等作出认定,未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拆,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应确认违法。3. 赔偿范围及数额: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确认案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市场价值 404838 元;某建安公司主张的高额房屋价值无事实依据,租金及停产停业损失因未举证自身实际使用及损失存在,不予支持;评估费 4000 元系维权必要支出,应由LHZ政府承担。4. 利息应依法支持:LHZ政府 2022 年 2 月 28 日强拆后未支付赔偿款,应自强拆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黄柏甄:律师介入后,首先聚焦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要求,指出LHZ政府未作出行政决定、未催告、未出具强制执行决定即实施强拆,完全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这一程序违法点是认定拆除行为违法的关键,也为后续赔偿主张奠定基础,体现了 “程序正义是实体权利保障前提” 的司法原则。
针对LHZ政府否认房屋权属的抗辩,律师协助当事人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拆迁相关权益归属,拿到生效判决这一关键证据,直接锁定某建安公司的赔偿主体资格,破解 “权属争议” 的维权障碍,确保行政诉讼中权益主张有坚实依据。
律师在诉讼中明确,当事人主张的周边商品房价格标准不适用于案涉房屋,且租金及停产停业损失因缺乏实际损失证据难以支持,最终聚焦 “房屋及附属物实际价值 + 利息 + 评估费” 的核心诉求,有效提高诉求支持率,避免因诉求过高导致不必要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