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征收断电解困!78岁老人遭销户断电8年,徐宪杰、李皓律师力证行政违法终胜诉

01  案件概述

78 岁的彭某某名下位于辽宁凤城市的房屋被纳入旧城改建征收范围,2017 年 11 月 2 日,供电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对该房屋销户断电,导致彭某某无法正常居住,只能长期租房生活。因未与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彭某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徐宪杰、李皓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销户断电行为违法、恢复供电并赔偿租金及发电机购置损失。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判决确认凤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住建局”)对彭某某房屋实施的供电账户销户及断电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住建局承担。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诉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院判决


原告彭某某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律师提出:1. 住建局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指令供电公司销户断电,违反 “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该行政行为违法。2.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电话录音、生效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住建局指令断电的事实,以及自身因断电产生的租金和发电机购置损失。3. 断电行为持续至今,且前期因无法确定行政行为主体,一直通过信访等方式维权,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被告凤城市住建局:1. 彭某某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 2017 年已知断电事实,2023 年才起诉,远超规定时限。2. 彭某某对案涉房屋的物权已因征收决定生效而灭失,无诉讼主体资格,且住建局未实施或指派对断电行为。3. 彭某某的租房损失系其自身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导致,与住建局无关,不应由住建局赔偿。

     第三人供电公司:1. 未实施停电行为,因涉案区域进入拆迁阶段,供电线路已不具备供电条件,为保障用电安全才拆除电表。2. 销户断电行为系配合征收工作,并非自身独立意志决定。

      法院认定要点:1. 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职权,应对征收过程中指令供电公司实施的销户断电行为承担责任。2. 彭某某作为房屋共有人,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因长期无法确定行政行为主体,且一直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3. 销户断电行为发生于征收过程中且持续存在,结合供电公司陈述、生效民事裁定及征收文件,可认定系住建局指令实施,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应确认违法。4. 因涉案区域征收工作已基本结束,征收补偿决定已生效,恢复供电无现实意义;补偿决定中包含临时住房补助费,故对彭某某的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紧扣 “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聚焦住建局 “未达成协议即断电” 的关键违法点,通过电话录音、生效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住建局指令供电公司销户断电的事实,直击行政行为违法本质。针对住建局提出的 “超起诉期限”“无诉讼主体资格” 抗辩,律师精准援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 “不动产诉讼最长起诉期限”“利害关系人资格” 为突破口,结合当事人持续信访维权的事实,成功驳斥抗辩,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律师在主张确认行为违法的同时,合理提出损失赔偿请求,既坚守当事人合法权益底线,又尊重征收工作实际进展及补偿决定的生效状态,最终推动法院作出确认行为违法的关键判决,彰显行政诉讼中 “合法性审查” 的核心价值,为同类征收断电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