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笪凤瑶律师代理水库管护经费信息公开复议案:水利局答复被撤销!过程性信息认定 + 检索义务成关键

01  案件概述


2025 年 9 月,吴某某向溧阳市水利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平桥张岗水库 1999 年至 2025 年度管护经费专款到位证明、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及年度审计报告。

     溧阳市水利局于 9 月 25 日作出 5 号告知书,答复两点:一是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二是专款到位证明、年度审计报告信息不存在。

      吴某某不服该答复,委托瀛台律所笪凤瑶律师代理。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后认定水利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作出撤销 5 号告知书并责令重作的决定。


复议决定结果:1. 撤销溧阳市水利局作出《溧阳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 责令溧阳市水利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吴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03  法院判决


申请人吴某某律师笪凤瑶:1. 账户资金使用情况非过程性信息:该信息是已客观存在的事实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水利局不予公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2. 水利局未履行检索义务:专款到位证明、年度审计报告属于水利局应当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其以 “信息不存在” 为由拒绝公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积极检索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溧阳市水利局答辩:1. 信息时间范围与实际不符:2009 年溧阳财政才开始安排小型水库管护经费,1999-2008 年无相关经费,不存在对应信息。2. 无专项账户及对应证明、审计报告:全市水库管护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未设专项账户;张岗水库作为小型水库之一,无专款到位证明,且无针对单个水库的年度审计报告,仅 2023 年起有乡镇级财务审计。3. 法律适用与程序合法: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涉及经费决策分配过程,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不予公开;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程序合规。

     复议机关认定:1. 程序合法性认定:水利局于 9 月 3 日收到申请,9 月 23 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 个工作日内答复” 的时限要求,程序合法。1. 过程性信息认定不当:过程性信息是行政决定作出前的内部研究、讨论等信息,而水库管护经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是已发生的事实性信息,水利局将其认定为过程性信息缺乏依据。2. 未履行检索举证义务:水利局主张专款到位证明、年度审计报告不存在,但未提交检索记录或说明具体检索过程,无法证明已尽到法定检索义务,答复理由不成立。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实务中,过程性信息的认定需紧扣 “行政决定作出前的内部程序性信息” 这一核心特征。已形成的资金使用记录、经费拨付凭证等,属于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性信息,而非内部讨论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该条款规避公开义务。依据最高法相关裁判观点,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必须举证证明已履行全面、合理的检索义务,包括检索的范围、方式、过程等。仅口头主张 “不存在”,未提交检索记录的,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认定其答复证据不足。申请人申请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提高申请的精准度;行政机关处理申请时,需区分过程性信息与事实性信息,对 “信息不存在” 的答复必须附检索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