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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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童某某、周某某(外嫁女)因甘肃至浙江 **±800kV 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临近房屋,担心居住安全,并就宅基地申请、信访答复合法性等问题,不服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襄信复字《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笪凤瑶律师代理,向无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现已审理终结。作出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限期重做的复议决定。
复议结果:撤销无为市XA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襄信复字《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处理并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通道内原有房屋,建设单位应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标准;特殊情况需跨越的,应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保证房屋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增加高度,超越物体高度及周边延伸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62 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中国人大网。
第 88 条:行政复议期间计算与文书送达,本法未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政府网。
03 法院判决
申请人(童某某、周某某,笪凤瑶律师代理):特高压线路临近住宅,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居住,请求保障居住安全与搬迁安置。主张镇政府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超出法定期限、送达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申请审批新宅基地,解决居住需求。
被申请人(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案涉线路三项安全距离均远超国标,未跨越房屋,符合规范,无需搬迁。2025 年 9 月 15 日受理,11 月 14 日作出答复,后按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办理与送达均合法、未超期。申请人户已有宅基地及住房,依据一户一宅政策,不予新批宅基地。
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审查不全面、程序瑕疵,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情形;案涉特高压线路安全距离虽符合规范,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居住安全保障、安置诉求进行充分核查与回应,处理明显不当;原答复对信访诉求的受理、审查、告知流程存在疏漏,程序未完全合法合规;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原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调查、重新作出处理答复,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全面审查,可直接撤销违法答复并责令重做,高效、低成本、力度强;以国家强制规范 + 实测数据为核心,同时主张安置补偿、安全保障等关联诉求,不留维权死角;宅基地资格、安置待遇、集体成员权益需结合户籍、政策、实际居住情况一体主张;行政机关答复必须事实清、证据足、程序合法,否则将被复议撤销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