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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公开、超期答复、补作也违法!笪凤瑶律师代理行政案件一诉翻盘,政府信息公开案全胜!

01  案件概述

胡某为核实四川大渡河泸定水电站项目合法性,通过 EMS 向泸定县住建局申请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局于2025 年 12 月 2 日签收申请后,长期不作任何答复。胡某委托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笪凤瑶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答复。

复议决定结果:1. 确认违法:泸定县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行为违法;2. 予以撤销:复议期间补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撤销;3. 责令重作: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检索、调查、依法规范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20 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无相关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3.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复议机关可确认违法、撤销、责令重作。


03  法院判决

申请人(胡某,笪凤瑶律师代理):1. 2025 年 11 月 30 日邮寄申请,住建局12 月 2 日签收,物流记录完整;2. 行政机关超期数月不答复,未延期、未告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 复议中补做的答复无检索记录、无事实依据,不合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泸定县住建局):1. 辩称快递为自动签收、邮件丢失、未实际收到申请;2. 复议期间已补作答复,已履行职责,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认定:1. 签收即视为收到,EMS 妥投记录有效,“邮件丢失”不予采纳;2. 住建局远超法定期限才答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3. 补作答复未提供检索证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4. 最终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确认违法 + 撤销 + 责令重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1. 信息公开是维权第一关:规划许可、用地手续是判断项目合法性的核心证据。2. 签收 = 收到,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流程、快递问题逃避法定义务。3. 超期不答复 = 直接违法,行政复议可快速确认违法,低成本、高效率、力度强。4. 补答复≠合法答复,无检索、无依据、无程序的 “补做文书”,照样会被撤销。